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437號原告 詹招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鄧富瓏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8,
9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28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思賢中華民國102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