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7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7193號債權人MR.WIRAP.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MR.SAMPHANPRAJIT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足以釋明相對人之住居所位於本院管轄區域之證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7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0年7月20日
書記官田靜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