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4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452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梁文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柒仟肆佰捌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5年7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額度新臺幣(下同)40000元。依約手續費直接計入債務人尚未清償之本金餘額,期間如未依約繳納最低應付款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延滯利息改依年利率20%計付。立有現金卡約定事項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二)上開借款債務人現尚欠債權人37,483元整,及自96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迭經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6月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