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3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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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3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遷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374號原告 林建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素貞 即福隆宮間請求遷屋還地事件,原告林建凱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6,300元(即原告主張被告占用系爭臺中市○區○○○段321之4地號土地面積計6平方公尺乘以系爭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即每平方公尺31,050元),應繳裁判費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件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院繳納上述裁判費,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廖慧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4日
書記官林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