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4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金錢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419號原告 張崇浴 上列原告對被告 張陳秀如 、 張崇藩 、 張崇濤 、 張淑娃 、 張淑華 間請求給付金錢等事件,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93,917元,應繳裁判費14,8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件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院繳納上述裁判費,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廖慧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正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4日
書記官林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