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4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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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458號原告 洪詩佩 訴訟代理人 李昶欣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南投廣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5,983元,應繳裁判費9,4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後伍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裁判費,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廖慧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4日
書記官林雅慧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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