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38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38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2382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榮元營造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記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 陳明 聲請人及相對人法定代理人姓名。
三、提出聲請狀底蓋聲請人之公司大小章正本。
四、陳明利息起算日(究係自民國99年10月19日起,抑或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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