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拍賣質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312號聲請人 蔡瑞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郭海鵬 間聲請拍賣質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系爭股票正本,並釋明股票現所在地。
二、債權證明文件(如借據、票據等)。
三、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如加速條款)。中華民國101年10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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