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存在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354號上訴人游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祭祀公業法人新北市 游增養 間因101年度訴字第1354號確認派下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捌拾壹萬柒仟捌佰貳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參仟零柒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1年10月3日
書記官溫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