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繼字第14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繼字第14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繼字第1432號聲請人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致誠 代理人 簡廷益 上列聲請人聲明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繼承人完整繼承系統表。
二、提出被繼承人 張建志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第一至四順位法定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含被繼承人之配偶、子輩及孫輩之全體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含同父異母及同母異父)、祖父母、外祖父母之最新戶籍謄本,若已歿,請一併提供除戶謄本。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陳可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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