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5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界址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534號上訴人即原告 張榮輝
鄭淑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盈秀 間確認界址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1月23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53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暨上訴理由,並依上訴聲明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四)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盈秀間因本院105年度訴字第53
4號確認界址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暨上訴理由,且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爰依前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23日
民事庭法官周美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3日
書記官吳月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