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監宣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監宣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監宣字第116號聲請人 蔡秀春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 陳月貴 聲請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與受監護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
二、聲請人應提出受監護宣告人之完整親屬系統表。
三、聲請人應另提出欲選任之人選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空白)、同意書,並敘明與受監護人之關係親疏、適任之理由,以供法院審酌。中華民國105年12月2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3日
書記官陳靖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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