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78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7834號聲請人 謝淑貞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蔡淑鈴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台端於105年12月23日補正狀未查報票面金額50萬元之本票原本票號為何?請查明後陳報(台端聲請狀所載票號與檢附之本票票號不同)。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2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