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妨害電腦使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訴字第35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王展星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案件,經檢察官追加提起公訴(96年度調偵字第9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檢察官追加起訴意旨略以:○○○鎮○○○○路線上遊戲「天堂」之寶物,經常為玩家在市場上交易,具有經濟價值而有利可圖,乃與不詳姓名年籍之電腦駭客成年人,組成犯罪集團,共同基於無故侵入他人電腦設備及取得他人電腦設備電磁紀錄之犯意,推由不詳電腦駭客自大陸地區以電腦設備連上網際網路,無故輸入臺灣地區「天堂」遊戲玩家之帳號及密碼,入侵設於臺北縣中和市○○路○○○號12樓「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遊戲橘子公司)之「天堂」遊戲伺服器電腦設備,將該玩家帳號中之寶物丟棄後,旋由另一人頭帳戶、角色實施撿取,然後於極短時間多次轉手,以規避臺灣地區司法機關之查緝,並約定由其中一員事先在臺灣地區大量收購「天堂」遊戲人頭帳號,擔任網路車手工作,於前述每次極短時間之多次轉手後,予以收受撿取之寶物,再予販賣牟利。渠等先由該集團其中一人於民國95年7月21日上午4時13分許,侵入被害人甲○○所有天堂遊戲「homeplaygame」帳號中,並隨即將該角色「綠似」、「滿庭香」內之寶物轉手,先由「Dfregdg」於95年7月21日上午4時13分許至4時29分許陸續接收寶物後立即轉手取得金幣4900萬個後,95年7月21日上午4時31分35秒許將全數金幣轉由「38bhhv」角色接收,再由同日上午4時33分20秒許將全數金幣轉由「大喬38」角色接收,經循線查悉該「大喬38」角色係由被告乙○○所使用,因認被告乙○○涉犯刑法第358條、第359條之妨害電腦使用罪嫌,而追加提起公訴。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涉犯妨害電腦使用罪案件,追加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358條、第359條之妨害電腦使用罪,依同法第363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撤回告訴(詳本院97年度訴字第358號卷第85頁),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7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許泰誠
法官郭顏毓法官張文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陳鳳瀴中華民國98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