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4年行商訴字第2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商標評定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4年度行商訴字第25號原告英商佛羅倫斯流行(喬西)有限公司代表人 安娜貝拉 ‧ 范侖鐵諾 訴訟代理人 楊敏玲 律師被告經濟部代表人 鄧振中 (部長)
參加人義大利商法倫提諾公司代表人 嘉瑞利 ‧波樂西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義大利商法倫提諾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智慧財產案件之審理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分別依民事、刑事或行政訴訟程序應適用之法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定有明文。又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80年9月2日以「GVStylised」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24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40類之衣服商品,向原處分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經該局審查,准列為註冊第552841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權利期間至91年2月28日止。嗣原告於91年1月28日申請延展該商標之註冊,指定使用於「內衣、睡衣、胸罩、束褲、浴袍、罩杯、紙褲、汗衫、衛生衣褲、泳裝、背心、毛衣、襯衫、T恤、活動衣領、衣服領袖、西服、童裝、套裝、洋裝、禮服、雪衣、孕婦裝、青年裝、嬰兒服、羽毛衣、休閒服裝、軍警制服、舞蹈服裝、韻律服裝、大衣、雨衣、運動裝」商品。經原處分機關實質審查核准,並公告於92年
1月1日出版之第30卷第1期商標公報。而後,訴外人義大利商法倫提諾公司於100年3月30日以系爭商標之延展註冊有違延展註冊時商標法第37條第7款及申請評定時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2款規定,對之申請評定。原處分機關審查期間,適商標法於101年7月1日修正施行,依現行商標法第
106條第1項規定,該法修正施行前,已受理而尚未處分之評定案件,以註冊時及修正施行後之規定均為違法事由為限,始撤銷其註冊。本件原評定主張之前揭條款業經修正為現行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案經原處分機關審查,以本件申請評定時已逾申請評定之5年除斥期間,以103年
4月29日中台評字第H00000000號商標評定書為「評定駁回」之處分。訴外人義大利商法倫提諾公司不服提起訴願,被告以104年1月5日經訴字第10306130030號訴願決定書為「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決定,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請求訴願決定撤銷。
三、查本件訴訟之結果,若認定訴願決定應撤銷,義大利商法倫提諾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義大利商法倫提諾公司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此經本院依行政訴訟法第45條第2項規定命兩造及義大利商法倫提諾公司陳述意見(本院卷第101至102頁)。 爰依 同法第42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22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蔡惠如
法官林靜雯法官陳端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4年9月22日
書記官吳祉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