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度司民全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司民全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假扣押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民全字第11號聲請人○○○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523條第1項及第526條第1項、第
2項定有明文。又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得用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但依證據之性質不能即時調查者,不在此限,同法第284條亦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聲請人對於其假扣押之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予以釋明,法院僅得於債權人釋明不足時,准其供擔保以補足之,債權人不得未為任何釋明,而全以擔保代其釋明之責。是以,債權人就其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如未提出證據以為釋明,即非釋明不足,法院自不得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之著作財產權人(下稱系爭著作),並利用系爭著作印製黑、白兩套制服供全部直營及加盟店穿著,詎相對人等未經聲請人同意,擅自將系爭著作中○○○○以「○○○○」○○之○○○○遮住,而重製於其開設之○○○○○(址設:○○市○○區○○○路○○○○○號)制服上,侵害聲請人系爭著作財產權,案經聲請人提出告訴,目前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中。自聲請人提出告訴並請求賠償迄今,相對人等均未賠償聲請人,顯有故意不履行債務。且相對人○○○曾於聲請人於他案對其提告詐欺前,將其0000000及○○○虛偽轉讓於其子即相對人○○○以脫產,據此,相對人等於知悉聲請人將請求賠償時,亦將有脫產之舉,為恐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聲請人為保全強制執行,願供擔保以代釋明,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2條規定,請求就相對人等所有財產於新臺幣1,000,000元之範圍內予以假扣押。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等侵害其著作財產權等情,業據其提出系爭著作圖形、蒐證照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傳票影本等件為證,惟上開證據僅能釋明相對人等可能侵害聲請人之著作財產權,關於聲請人之請求,業已盡釋明之責,然就相對人等是否有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財產為不利益處分,將成為無資力之狀態,或將移往遠地、逃匿無蹤、隱匿財產等,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強制執行之假扣押原因,聲請人僅空言泛稱自求償迄今,相對人等均未賠償聲請人,顯有故意不履行債務,且相對人○○○曾於聲請人於他案對其提告詐欺前,將其0000000及○○○虛偽轉讓以脫產,據此,相對人等於知悉聲請人將請求賠償時,亦將有脫產之舉云云,乃聲請人揣測之主觀意見,並未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證據,堪認就假扣押之原因未為任何釋明,應屬「釋明欠缺」,非為「釋明不足」,尚無從准供擔保以代釋明,揆諸首揭說明,應認與聲請假扣押之要件不符,聲請不應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9月22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許秀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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