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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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116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甲○○涉嫌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依本院法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萬元,繳納現金後,被告已獲釋放。
二、茲因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林卉聆法官吳國聖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歐明秀中華民國95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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