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訴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訴字第四О號
上訴人甲○○即被告右列被告因懲治盜匪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年捌月貳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懲治盜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年一月二日執行羈押,嗣經第二次延長羈押,至民國九十年八月一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八月二日起,第三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五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瑞華
法官吳燦
法官宋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送受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法院書記官蔡慧娟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