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0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0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030號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等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5年度聲沒字第6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小 瑪莉 IC板壹塊、賭資新臺幣壹萬零肆拾元,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賭博等案件,經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扣得小瑪莉IC板1塊及賭資現金新臺幣(下同)10,400元。因被告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3年度偵字第17874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份附卷可稽,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66條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揭所犯賭博等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3年12月11日以93年度偵字第17874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之事實,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而該案查扣之小瑪莉IC板1塊為當場賭博之器具,賭資10,040元是在賭博機臺上查獲,依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查扣物,均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修正後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1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瓊英中華民國95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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