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4年度台聲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4年台聲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聲請裁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台聲字第三六二號
聲請人即被上訴人神華商業系統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健秋 上列聲請人因與祥記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二四七九號),聲請裁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即被上訴人第三審律師之酬金共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八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劉延村
法官陳重瑜法官黃秀得法官葉勝利法官簡清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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