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 臺南 地方法院100年訴緝字第4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訴緝字第42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詠欽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另案羈押中)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追加公訴(95年度偵字第14315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黃詠欽共同犯常業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減為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物品均沒收。
事實
一、 張志龍 (綽號「 小曹 」、「龍仔」等)於民國(下同)94年10月間某日,與大陸地區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三哥 」、「保仔」、「 阿福 」、「 阿昌 」及「 阿固 」等人,因見以電話詐騙民眾可謀取不法利益,乃共同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常業詐欺犯意聯絡,合組詐騙集團,對於臺灣地區民眾進行詐騙,使被害人受騙而依指示匯款,該等集團復為躲避檢警查緝及便利取得贓款,並收購金融機構之人頭帳戶,以供被害人匯款之用;張志龍並在臺灣負責網羅無業而缺錢花用者為成員、提領詐騙所得之款項、登報收購人頭帳戶、徵佣收購人頭帳戶之外務員等事宜;張志龍並與「三哥」等大陸地區集團成員約定每收得1份人頭帳戶,張志龍可自詐騙集團處獲得新臺幣(下同)8千至1萬5千元不等之利益。之後,張志龍即陸續邀集知情且具有常業詐欺取財犯意聯絡之胞弟 張萬子 、胞弟 張銘祥 、張志龍女友 江昀 書、友人 潘瑞樺 、 劉子敬 、 楊吉龍 等人加入詐騙集團,由張銘祥依指示負責匯出購買人頭帳戶之金錢,由 江昀書 負責大陸地區人員吸收、訓練、聯繫等事宜,並由楊吉龍、潘瑞樺及劉子敬負責持提款卡至提款機或至金融機構臨櫃提領被害人匯入人頭帳戶之款項,每次提款後,楊吉龍、潘瑞樺、劉子敬並扣留款項之百分之5至百分之8左右作為自己之報酬,復依張志龍或「三哥」等人之指示,將其餘款項匯入不詳帳戶或逕交付予張志龍及潘瑞樺(楊吉龍並曾利用其不知情之女友 易智慧 為之);並自95年初某日起,張萬子及 潘瑞華 復依張志龍之指示,於自由時報及中國時報等報紙,刊登收購帳戶及應徵外務員之廣告;其等以5千至6千元不等之代價,大量收購銀行或郵局之人頭帳戶,由潘瑞樺或張萬子等人以電話與販賣帳戶者約定收取帳戶存摺、提款卡等物之時間、地點後,由潘瑞樺與張萬子指示外務員前去向販賣者收取該帳戶並測試帳戶是否具有語音轉帳或約定轉帳等功能,經外務員確定堪用後,張銘祥再依張志龍之指示將款項匯入人頭帳戶,由收購帳戶之外務員提領後,轉交予販賣帳戶者。外務員則在收取帳戶之存摺、提款卡、身分證影本、印章等物後,以「加達快遞」等包裹貨運寄送之方式,送達指定地點後,由潘瑞樺及楊吉龍等人前去領取,復轉交於詐騙集團之其他分子持以詐騙牟利。同期間,具有常業詐欺取財犯意聯絡之 戴銘耀 、 陳鵬偉 、黃詠欽及 陳柏年 等人,暨具有幫助詐欺取財犯意之 林宏憲 ,見報載「應徵外務員」之廣告,即應徵加入集團成為收購人頭帳戶之外務員,並依張萬子、潘瑞樺等人之指示收購「 曾皇鈞 」、「 陳奕璋 」、「 陳泓霖 」等人之人頭帳戶,每收購一份帳戶,並可向張萬子等人領取1千元之報酬。其中,上開犯罪集團成員向非共犯之 吳秀鳳 、 李淑嬿 、 林春宏 、 林德順 、 俞端誠 、 陳志豪 、 陳詠忠 、 陳雁伶 、 鄔忠福 及 鄭元淵 等人(上開吳秀鳳至鄭元淵等人部分由檢察官另為偵辦)收購取得金融機構人頭帳戶後,並向如附表1所示之人以佯稱「中獎通知」、「友人借款」、「電話恐嚇詐騙」、「信用貸款」、「負債整合」、「色情詐騙」、「中華電信退費」、「信用卡未繳款」、「網路援交」等方式詐騙,使該等被害人等陷於錯誤,依照指示,匯款或轉帳如附表1所示之金錢,至張志龍等人收購如附表1所示之指定人頭帳戶,再由楊吉龍、潘瑞樺及劉子敬等人聽從指示提領並交付詐騙集團,致生損害於被害人,其中江昀書並曾於95年3月22日、同年4月4日、同年4月6日、同年4月28日及同年5月3日,均自中國大陸地區,由江昀書之中國國際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分別將所得贓款匯款8萬5千元、1萬4千元、2萬元、2萬元及10萬元,至張志龍借用之不知情其母 張高寶蓮 之台北富邦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而張志龍、張萬子、張銘祥、潘瑞樺、劉子敬、張銘祥、戴銘耀、陳鵬偉、楊吉龍、江昀書、黃詠欽即為上開分工,並依被害人遭詐騙款項取佣為酬,而以之為常業,恃此為生。其後,警方⑴於95年6月2日上午6時許,在張志龍位於臺北市○○區○○路○段○○巷5之3號住處,扣得張志龍、張銘祥所有如附表2、3所示之物品;⑵同日上午6時許,在張萬子位於臺北市○○區○○路3段38巷5之6號住處,扣得張萬子所有如附表4所示之物品;⑶同日上午7時許,在潘瑞樺、劉子敬位於臺北縣○○鎮○○里○○街11之8號8樓住處,扣得潘瑞樺、劉子敬所有如附表5、6所示之物品;⑷同日上午7時05分許,在戴銘耀位於臺北縣板橋市○○街○○巷○○號9樓住處,扣得戴銘耀所有如附表6之1所示之物品;⑸同日上午7時15分許,在楊吉龍位於桃園縣八德市○○路○段○○○巷○○弄2衖4號4樓住處,扣得楊吉龍所有如附表6之2所示之物品;⑹同日上午7時許,在陳鵬偉位於桃園縣桃園市○○路○○○○號2樓之6住處,扣得陳鵬偉所有如附表6之3所示之物品(張志龍、張萬子、張銘祥、戴銘耀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98年度上更㈠字第325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4年4月、3年4月、2年6月、1年6月,戴銘耀並減為有期徒刑9月,嗣經最高法院以99年度臺上字第4409號駁回上訴確定;潘瑞樺、劉子敬、陳鵬偉、楊吉龍、江昀書、林宏憲由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1444號、96年度訴字第453號、第591號各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3年8月、1年9月、3年、3年4月、1年,林宏憲、楊吉龍因未上訴而確定,潘瑞樺、劉子敬、陳鵬偉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65號駁回上訴確定,江昀書現仍上訴審理中;陳柏年業於98年2月6日死亡,由本院另為審結)。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原臺南市警察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署)偵查後追加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黃詠欽對於上開犯罪事實承認不諱(見本院訴緝卷第第26、50及71頁),⑴並有同案被告張志龍、同案被告張萬子、同案被告張銘祥、同案被告潘瑞樺、同案被告劉子敬、同案被告戴銘耀、同案被告陳鵬偉、同案被告陳柏年、同案被告黃詠欽、同案被告 易智慧之 、同案被告楊吉龍、同案被告林宏憲及同案被告江昀書、證人吳秀鳳、李淑嬿、林春宏、林德順、俞端誠、 張玉婷 、陳志豪、陳詠忠、鄭元淵、陳雁伶、鄔忠福之警詢時或偵審中供述或結證證述,被害人 江淑惠 、 曾煥皙 、 李偉華 、 賴東正 、 方偉光 、 彭郁明 、 張秀貞 、 關意屏 、 方仁香 、 董廣明 、 鄭毓秋 、 朱耆玉 、 劉遇安 、 何東燦 、 曾昭林 、 林瑞華 、 李明憲 、黎 陳秀嬌 、 吳孟坤 、 楊國樑 、 邱清涼 、 謝素珠 、 闕國鼎 、 宋慶龍 、 江世豐 、 施力仁 、 林欣諭 、 余志強 、 孫乙同 、 徐日昇 、 張明正 、 賴富根 、 黃惠珍 、 林嘉琪 、 陳武忠 、 林金城 、 李後寬 、 許淑梅 、 徐君毅 、 趙淑萍 、 黃玉白 、 陳鴻銘 、 鍾金燕 、 鍾居安 、 金游素雲 、 黃中昱 、 魏榮俊 、 唐仁宇 、 鄭博順 、 邱敏華 、 周良振 、 林素珍 、 黃劍秋 、 郭千睿 、 李淑珠 、 李昌霖 、 劉藝紫 、 陳玉芬 、 林幸枝 、 曹定智 、 陳玉芳 、 劉淑娟 、 林炯浩 、 韓路琳 、 楊玉環 、 曹麗卿 、 溫寬蓉 、 謝美惠 、 溫金滿 、 陳思妤 、 黃美樺 、 王嘉香 、 黃雅妮 、 李佳諭 、 尹吉祥 、 郭姝妤 、 邱勝彥 、 陳彥成 、 陳信吉 、 楊誕敷 、 洪志良 、 郭雪櫻 、 傅國盛 、 涂祥麟 、 洪文輝 、 劉家利 、 林志穎 、 陳千金 、 廖慶森 、 盧信利 、 柯菊華 、 方美嬌 、 邱綾宸 、 呂玉琴 、 柯達勇 、 楊政倫 、 馬左君 、 羅義璋 、 楊金水 、 沈慶倉 、 黃庭蓁 、 呂惠綺 、 林皇亨 、劉品
辰、 黃碧如 於警詢時或偵查中之陳述附卷可佐,復有金融機構交易明細表、詐騙簡便格式表、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存款明細、交易查詢資料、匯款回條、印鑑卡、存摺資料、郵局立帳申請書、開戶資料、歷史交易資料、受理報案紀錄、行動電話資料、電話通聯資料、通訊監察書及通訊監察譯文、95年南檢朝學監字第206號、95年南檢朝學監續字第257號、275號、303號、353號、338號、441號、520號、539號、625號、671號、697號、736號、796號、834號、845號通訊監察書、台中商業銀行豐原分行98年8月19日中豐原字第09804100489號函及所附該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 廖進福 )於95年3月30日及同年月31日之交易明細資料、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中壢興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 林孟瑩 )於95年6月22日至同年月25日之交易明細資料、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中壢郵局98年8月20日營字第0981100926號函及所附該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 羅偉瑞 )於95年5月8日至同年月11日之交易明細資料、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中壢分行98年8月13日合金壢營字第0980005455號函及所附該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羅偉瑞)於民國95年5月21日至同年月24日之交易明細資料、同案被告張萬子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95年2月24日通聯監聽譯文、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雲林郵局98年10月20日雲營字第0985001160號函所附古坑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俞汝)之95年5月1日至同年5月10日之往來交易明細資料、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店分行98年10月16日合金店字第0980004657號函及所附該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 蔡國強 )之95年4月20日至同年4月30日之往來交易明細資料、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及本院96年簡字第841號刑事判決等附卷可憑,亦有如附表2、3、4、5、6、6之1、6之2、6之3所示物品之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堪佐,再有上開復表所示物品扣案可為佐證。⑵另有證人即被告江昀書之父親 江新庚 於95年12月5日之警詢時陳述及證人江新庚於98年8月20日之審理中之結證證述、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雙向通聯紀錄資料1份(見臺南地檢署96偵717號卷第45頁)、上開通聯監聽錄音內容、詳細轉譯文字及監聽錄音光碟(見本院96訴591號卷第32、90、123、140頁)、法務部調查局97年12月16日調科參字第09700483420號聲紋鑑定報告書1紙及所附語音分析暨聲紋鑑定資料1份可查(見本院96訴591號卷第128至140頁)、「曾皇鈞」之國民身分證影本1紙在卷足憑(見臺南市警察局95年8月18日南市警刑偵字第0951900202號卷第568頁,卷面標示「警三卷」)、同案被告江昀書之入出境查詢資料1紙在卷可憑(見臺南地檢署96偵717號卷第14頁)、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等行動電話通話聯繫之通聯譯文(見臺南地檢署96偵717號卷第25至28頁,本院96訴591號卷第27至32頁)、同案被告張志龍於98年8月20日之審理中以證人身分之結證陳述(見臺南地檢署96偵717號卷第7至12頁,本院96訴591號卷第23頁,本院95訴1444號卷2第127至139頁)、張高寶蓮上開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存摺對帳單、同案被告江昀書上開帳戶之歷史交易查詢資料(見臺南地檢署96偵717號卷第29至39頁)、本院95年度訴字第1444號、96年度訴字第453號、第591號相關歷審判決在卷可憑。⑶復按共同實施犯罪行為為共同正犯構成要件之一。所謂共同實施,雖不以參與全部犯罪行為為限,分擔實施一部分,得為共同正犯;又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其所參與者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仍無解於共同正犯之罪責(最高法院46年度臺上字第1304號、66年度臺上字第2527號判例要旨足參)。另按刑法上所謂常業犯,係指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而言,至於犯罪所得之多寡,是否恃此犯罪為唯一之謀生職業,則非所問,縱令兼有其他職業,仍無礙於該常業犯罪之成立,最高法院85年度臺上字第510號判例可資參照。本件被告 黃欽詠 與同案被告楊吉龍、同案被告江昀書、同案被告張志龍、同案被告張萬子、同案被告張銘祥、同案被告潘瑞樺、同案被告劉子敬、同案被告戴銘耀、同案被告陳鵬偉及同案被告陳柏年等人持續、計畫性地收購大量金融機構人頭帳戶供詐騙集團犯罪陸續使被害人匯款,並擔任車手從事提款等工作,將詐騙款項提供至詐騙集團指定之帳戶內,同案被告張志龍及其成員因而獲得金錢報酬,資為生活花費之來源,恃以為生,故認其等以詐欺取財為常業,甚為明確,不因其等是否有其他工作有異。⑷至於檢察官另認為另案被告張景順(由臺南地檢署檢察官另以96年度偵字第596號、第717號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併案審理)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常業詐欺犯意聯絡,與本件同案被告張志龍、同案被告江昀書等人共為本件犯罪行為云云(參見臺南地檢署96年度偵字第717號起訴書之犯罪事實所示),因另案被告張景順於警詢時否認其與同案被告張志龍共同為本件犯罪行為(見臺南地檢署96偵717號卷第2至4頁),且本件卷證並無其他證據可認及此,故檢察官關於此部分之所述,尚難認為可採。⑸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黃欽詠上開犯罪行為,堪以認定。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新刑法(94年2月2日公布,於95年7月1日施行)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行為人實施犯罪行為後,法律有變更,依上開新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原則上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例外於新法較有利於行為人時,始適用新法,即採「從舊從輕原則」。惟基於罪刑法定原則及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必行為時與行為後之法律均有處罰之規定,始有新法第2條第1項之適用(最高法院95年度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至新舊法孰重孰輕,應以其可罰性範圍及刑之重輕為主要比較對象。
㈠關於常業犯規定:修正前刑法第340條之常業詐欺罪,其性
質上屬多數行為之集合犯,即學理上所稱之實質一罪,於法律上則將之擬制為一罪論處;惟刑法修正後,常業罪名因配合刑法第56條連續犯規定之刪除,亦已一併刪除,依修正後之刑法,就被告黃欽詠之各別詐欺行為須予分別論罪、併合處罰,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適用新法顯較不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自應適用舊法關於常業詐欺罪之規定論處。
㈡關於共同正犯之規定:本件被告黃欽詠與同案被告張志龍等
人均係共同實施本件罪行之人,無論依修正前第28條或修正後第28條之規定,均成立共同正犯,並無所謂有利或不利之情形,均無適用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比較新舊法適用之問題。
㈢關於刑法規定各罪法定刑有罰金刑者:有關罰金刑貨幣單位
由銀元修正為新臺幣之法律適用,因95年7月1日修正公布施行之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增訂「(第一項)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第二項)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十倍。但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至九十四年一月七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倍」,為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之特別規定,經查被告所犯之修正前刑法第340條之罪有關罰金刑之規定,在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施行後,比較結果,罰金刑貨幣單位雖有「銀元」、「新臺幣」之更異,惟適用結果之罰金額度則無二致,就罰金法定刑提高之「刑罰權規範內容」並無利或不利變更,自不生新舊法之比較問題,惟應適用具特別法性質之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規定。
㈣有關刑法第33條第5款之罰金刑比較:本件被告觸犯修正前
刑法第340條之常業詐欺罪,該等罪名之法定本刑中關於罰金刑最低額部分,依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為「罰金:新台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較舊法所定罰金最低額為「銀元一元以上」為重,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自以修正前規定較有利於被告,此等部分自應適用條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之規定。
㈤綜上法律修正前、後之比較,因本件並未科以罰金之刑,揆
諸前揭最高法院決議及刑法第2條第1項所定之「從舊從輕」原則,整體統合比較之結果,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之法律,對被告等人較為有利,自應適用修正前之法律。
三、㈠核被告黃詠欽所為,當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40條之常業詐欺罪;又刑法第346條第1項恐嚇取財罪,與修正前刑法第340條常業詐欺罪刑度相較,以常業詐欺罪刑度較高,應認常業詐欺罪屬於罪質較重罪名,且如附表1所示之其中部分之被害人,雖遭詐欺集團以親人遭綁架等名義要求付款,或以恐嚇為之,在客觀上,此等足以使被害人心生畏懼行為,然亦未完全逸脫出詐欺行為態樣,應認為已包含於常業詐欺犯行,不再另論以恐嚇取財罪名(最高法院84年度臺上字第1993號判決要旨參照)。被告黃詠欽與同案被告楊吉龍、同案被告江昀書、同案被告張志龍、同案被告張萬子、同案被告張銘祥、同案被告潘瑞樺、同案被告劉子敬、同案被告陳鵬偉、同案被告戴銘耀、同案被告陳柏年及另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綽號「三哥」、「保仔」、「阿福」「阿昌」「阿固」等成年人之不法集團人士間,就上開犯罪事實,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另如附表1編號29所示之被害金額應為14萬7千元,如附表1編號55所示匯入臺北富邦銀行大湳分行之 陳正立 帳戶之被害金額應為6萬元、該編號匯入國泰世華銀行中壢分行之 朱明霞 帳戶之被害金額應為5萬元,如附表1編號72所示之被害金額應為1百10萬元,本件起訴書所附犯罪事實一覽表於此等部分有誤,附予說明。至於臺南地檢署檢察官96年度偵字第717號追加起訴書雖未述及如附表1編號所示29,185元之遭詐騙部分,惟此部分與其餘起訴論罪科刑之部分,有實質上一罪之關係,亦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當併予審究。㈡又檢察官於同案被告江昀書之追加起訴事實(由臺南地檢署檢察官另以96年度偵字第717號)另謂:被告黃詠欽就關於如附表8所示之詐騙部分,與同案被告張志龍、同案被告張萬子、同案被告張銘祥、同案被告潘瑞樺、同案被告劉子敬、同案被告陳鵬偉、同案被告戴銘耀、同案被告陳柏年、同案被告楊吉龍、同案被告江昀書、同案被告林宏憲及另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綽號「三哥」等人,亦有上開常業詐欺之犯意聯絡及分為分擔,因認被告黃詠欽就此等部分亦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40條第1項罪嫌等語。
再按被告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定有明文。其立法旨意乃在防範被告自白之虛擬致與真實不符,故對自白在證據上之價值加以限制,明定須藉補強證據以擔保其真實性。故被告之自白雖得作為認定被告犯罪之證據,但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亦即,仍須有補強證據以擔保該自白之真實性,始得採為斷罪之依據。因此,本院查無證據可認如附表8所示之遭詐騙部分與被告黃詠欽所為上開犯行有何關聯,檢察官就此並未舉出其他客觀證據以資證明,揆諸上開說明,自不得僅以被告黃欽詠、同案被告楊吉龍及同案被告林宏憲等人之上開自白,逕為不利被告之認定,而認被告黃欽詠就如附表8所示之遭詐騙部分犯有修正前刑法第340條之常業詐欺罪嫌,惟公訴人認此等部分與上述經本院認定有罪部分有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爰審酌被告黃欽詠乃屬青年,不思以正途賺取金錢,反以參與詐騙集團為業,擔任收購人頭帳戶,造成詐騙集團得以惡劣手段向社會大眾騙取金錢,嚴重危害社會秩序,使人與人間之信任蕩然無存,且造成被害人金錢損失,又利用人頭帳戶,增加犯罪偵查及被害人尋求救濟之困難,亦使所屬不法集團得以順利獲取犯罪所得財物,暨其素行狀況、品行、智識程度、目的手段、參與期間長短、犯罪取得金額、被害人數眾多,干擾不特定人之財產安全,影響社會治安至深,暨被告承認犯罪及檢察官之求刑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另被告黃欽詠所為犯行,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之減刑條件,應依同條例第7條第1項、第2項規定,於裁判時減其宣告刑,同時諭知其減得之刑;按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5條規定:「本條例施行前,經通緝而未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自動歸案接受偵查、審判或執行者,不得依本條例減刑。」係指於該條例施行前經通緝,而未於96年12月31日前自動歸案者,不得依該條例減刑,如係於該條例施行前通緝,並於該條例施行前經緝獲到案;或於該條例施行後始行通緝者,均無上開不得減刑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81年度臺非字第12號判決、96年度臺非字第332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黃欽詠犯罪時間係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且為於該條例於96年7月16日施行後,方由本院於98年2月20日,以南院刑緝字第70號發布通緝,嗣於100年6月9日為警緝獲到案,此有通緝書、警詢筆錄及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恆春分局通緝案件移送書及附件在卷可按(見本院96年度訴字第453號卷第71頁,訴緝卷第2至12頁),自非屬該條例第5條規定所稱不得減刑之情形,是應併依前開減刑條例規定減其宣告刑至二分之一,附為說明。
五、同案被告張志龍於偵審中業已供 陳如 附表2所示之手機及SIM卡係其所有且供犯罪所用物品、現金20萬元係其所有預備供買賣人頭帳戶時所用(見臺南地檢署95偵8815號卷第30頁,本院95訴1444號卷2第66頁);同案被告張銘祥於審理中供陳如附表3所示手機係其等所有且供犯罪聯絡所用物品(見本院95訴1444號卷2第67頁);同案被告張萬子於偵查中供陳如附表4所示者係其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之物品(見臺南地檢署95偵8815號卷第156、157頁);同案被告潘瑞樺於偵審中供陳如附表5所示者分別係其所有,且或係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之物,或係因犯罪所得之物(見臺南地檢署95偵8815號卷第113頁,本院95訴1444號卷2第68頁);同案被告劉子敬於偵查中業已供陳如附表6所示手機係其所有且供犯罪聯絡所用,現金係其因犯罪所得之物(見臺南地檢署95偵8815號卷第126頁);同案被告戴銘耀於偵審中供陳如附表6之1所示手機係其所有且供犯罪聯絡所用(見臺南地檢署95偵8815號卷第98、99頁,本院95訴1444號卷2第69頁);同案被告楊吉龍於偵查中證陳如附表6之2所示物品係其所有且供犯罪所用(見臺南地檢署95偵8815號卷第78頁);同案被告陳鵬偉於偵查中供陳如附表6之3所示手機係其所有且供犯罪聯絡所用(見臺南地檢署95偵8815號卷第134頁);亦即,附表7即扣案如附表2至6之3所示物品,分別係如各該附表所示同案被告或被告等人所有,且或係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之物,或係因犯罪所得之物,業據其等於偵審中供承在卷,分別依修正前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至於其他搜索扣押之物品並無證據可認與本件犯罪有何直接關係,均不為沒收之宣告,復予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340條(修正前)、第38條第1項第2款(修正前)、第3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廢止前),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白松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0年7月1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盧鳳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黃憶筑中華民國100年7月11日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刑法第340條:
以犯第339條之罪為常業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金錢種類:新臺幣)┌──┬──────┬────┬────────┬───────────┐│編號│被害人、被害│被害金額│犯罪方式│犯罪所使用帳戶│││或匯款時間││││├──┼──────┼────┼────────┼───────────┤│1│江淑惠、│10,00元│犯罪集團成員以電│華南銀行泰山分行│││95年3月2日上││話向被害人佯稱友│帳號:000000000000號│││午││人借款,詐騙被害│戶名:林德順│││││人金錢。││├──┼──────┼────┼────────┼───────────┤│2│曾煥皙、│30,00元│犯罪集團成員以電│臺北縣三峽中山郵局│││95年4月10日││話向被害人佯稱友│帳號:00000000000000號│││下午││借款,詐騙被害人│戶名: 簡俊良 │││││金錢。││├──┼──────┼────┼────────┼───────────┤│3│李偉華、│20,00元│犯罪集團成員以電│臺北富邦銀行高雄分行│││95年3月17日││話向被害人佯稱友│帳號:000000000000號│││││人借款,詐騙被害│戶名: 張世弦 │││││人金錢。││├──┼──────┼────┼────────┼───────────┤│4│賴東正、│60,00元│犯罪集團成員以電│臺北富邦銀行新莊分行│││95年3月21日│30,00元│話向被害人佯稱友│帳號:000000000000號│││、同年月23、│20,00元│人借款,詐騙被害│戶名: 周楠強 │││同年4月12日││人金錢。│----------------------││││││八德大湳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鄔忠福││││││----------------------││││││桃園中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詠忠│││││││├──┼──────┼────┼────────┼───────────┤│5│方偉光、│400,000│犯罪集團成員以電│合作金庫銀行三峽分行│││95年3月17日│元│話向被害人佯稱友│帳號:0000000000000號│││││人借款,詐騙被害│戶名:簡俊良│││││人金錢。││├──┼──────┼────┼────────┼───────────┤│6│彭郁明、│48,200元│犯罪集團成員以電│臺北縣三重五股郵局│││95年3月11日││話向被害人佯稱代│帳戶:00000000000000號│││││辦貸款,須先支付│戶名:李淑嬿│││││費用,而詐騙被害││││││人金錢。││├──┼──────┼────┼────────┼───────────┤│7│張秀貞、│200,000│犯罪集團成員以電│第一銀行新西分行│││95年3月21日│元│話向被害人佯稱友│帳戶:00000000000號│││上午││人借款,詐騙被害│戶名: 李財利 │││││人金錢。││├──┼──────┼────┼────────┼───────────┤│8│關意屏、│10,000元│犯罪集團成員以電│桃園八德大湳郵局│││95年3月29日││話向被害人佯稱友│帳號:00000000000000號│││││人借款,詐騙被害│戶名:鄔忠福│││││人金錢。││├──┼──────┼────┼────────┼───────────┤│9│方仁香、│18,000元│犯罪集團成員以電│華南銀行泰山分行│││95年3月21日││話向被害人佯稱其│帳號:000000000000號│││││子有傷害糾紛須以│戶名:李淑嬿│││││金錢解決,詐騙被││││││害人金錢。││├──┼──────┼────┼────────┼───────────┤│10│董廣明、│50,000元│犯罪集團成員以電│合作金庫銀行中壢分行│││95年3月16日││話向被害人佯稱友│帳號:0000000000000號│││││人借款,詐騙被害│戶名: 潘婉婷 │││││人金錢。││├──┼──────┼────┼────────┼───────────┤│11│鄭毓秋、│30,000元│犯罪集團成員以電│臺北富邦銀行木柵分行│││95年3月15日│104,000│話向被害人佯稱辦│帳號:000000000000號│││至同年月18日│元│理整合負債,須先│戶名: 李承儒 │││││繳納費用,詐騙被│---------------------│││││害人金錢。│臺北縣新莊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周楠強│├──┼──────┼────┼────────┼───────────┤│12│朱耆玉、│150,000│犯罪集團成員以電│臺北富邦銀行新莊分行│││95年3月18日│元│話向被害人佯稱友│帳號:000000000000號│││至同年月24日│140,000│人借款,詐騙被害│戶名:周楠強││││元│人金錢。│----------------------││││││基隆愛三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 林高玉美 │├──┼──────┼────┼────────┼───────────┤│13│劉遇安、│25,000元│犯罪集團成員以電│上海商業銀行蘆洲分行│││95年3月22日││話向被害人佯稱友│帳號:00000000000000號│││││人借款,詐騙被害│戶名:鄭元淵│││││人金錢。││├──┼──────┼────┼────────┼───────────┤│14│何東燦、│500,000│犯罪集團成員以電│第一商業銀行七賢分行│││95年3月24日│元│話向被害人佯稱友│帳號:00000000000號│││││人借款,詐騙被害│戶名:張世弦│││││人金錢。││├──┼──────┼────┼────────┼───────────┤│15│曾昭林、│100,000│犯罪集團成員以電│玉山銀行雙和分行│││95年3月21日│元│話向被害人佯稱其│帳號:0000000000000號│││上午││女婿遭人綁架須以│戶名: 李平陽 │││││金錢解決,詐騙被││││││害人金錢。││├──┼──────┼────┼────────┼───────────┤│16│林瑞華、│20,000元│犯罪集團成員以電│合作金庫銀行北三重分行│││95年3月8日││話向被害人佯稱友│帳號:0000000000000號│││││人急須借款,詐騙│戶名: 黃誠得 │││││被害人金錢。││├──┼──────┼────┼────────┼───────────┤│17│李明憲、│30,000元│犯罪集團成員以電│臺北西松郵局│││95年3月7日││話向被害人佯稱友│帳號:00000000000000號│││││人急須借款,詐騙│戶名:陳雁伶│││││被害人金錢。││├──┼──────┼────┼────────┼───────────┤│18│ 黎陳秀嬌 、│280,000│犯罪集團成員以電│臺北縣三重中正路郵局│││95年3月10日│元│話向被害人佯稱其│帳號:00000000000000號│││││女遭人綁架須以金│戶名: 廖俊發 │││││錢解決,否則即傷││││││害之,詐騙被害人││││││金錢。││├──┼──────┼────┼────────┼───────────┤│19│吳孟坤、│184,000│犯罪集團成員以電│高雄大昌郵局│││95年2月27日│元│話向被害人佯稱辦│帳號:00000000000000號│││至同年3月3日││理信用貸款,詐騙│戶名: 馬財生 │││││被害人金錢。││├──┼──────┼────┼────────┼───────────┤│20│楊國樑、│21,800元│犯罪集團成員以電│臺北縣汐止南昌郵局│││94年12月中旬││話向被害人佯稱代│帳號:0000000000000000│││至95年1月6日││辦貸款,須先繳納│號│││││費用,詐騙被害人│戶名: 呂明庭 │││││金錢。││├──┼──────┼────┼────────┼───────────┤│21│邱清涼、│300,000│犯罪集團成員以電│華南銀行樟樹灣分行│││95年3月2日│元│話向被害人佯稱友│帳號:000000000000號│││││人急須借款,詐騙│戶名: 張恩蒼 │││││被害人金錢。││├──┼──────┼────┼────────┼───────────┤│22│謝素珠、│400,000│犯罪集團成員以電│華南銀行樟樹灣分行│││95年3月3日│元│話向被害人佯稱友│帳號:000000000000號│││││人急須借款,詐騙│戶名:張恩蒼│││││被害人金錢。││├──┼──────┼────┼────────┼───────────┤│23│闕國鼎、│15,000元│犯罪集團成員以電│合作金庫銀行五股分行│││95年3月7日││話向被害人佯稱友│帳號:0000000000000號│││││人急須借款,詐騙│戶名:廖俊發│││││被害人金錢。││├──┼──────┼────┼────────┼───────────┤│24│宋慶龍、│10,000元│犯罪集團成員以電│臺北富邦銀行三重分行│││95年3月初││話向被害人佯稱色│帳號:000000000000號│││││情交易及如不匯款│戶名:廖俊發│││││將傷害其家人,詐││││││騙被害人金錢。││├──┼──────┼────┼────────┼───────────┤│25│江世豐、│170,000│犯罪集團成員以電│臺北西松郵局│││95年3月2日至│元│話向被害人佯稱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同年月5日│100,000│人急須借款,詐騙│戶名:陳雁伶││││元│被害人金錢。│----------------------││││30,000元││臺北縣三重中山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林德順││││││----------------------││││││安泰銀行土城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戶名:略│├──┼──────┼────┼────────┼───────────┤│26│施力仁、│30,000元│犯罪集團成員以電│臺北富邦銀行五股分行│││95年3月14日││話向被害人佯稱友│帳號:000000000000號│││││人急須借款,詐騙│戶名:李財利│││││被害人金錢。││├──┼──────┼────┼────────┼───────────┤│27│林欣諭、│30,000元│犯罪集團成員以電│臺北富邦銀行五股分行│││95年3月9日至││話向被害人佯稱友│帳號:000000000000號│││同年月15日││人急須借款,詐騙│戶名:李財利│││││被害人金錢。││├──┼──────┼────┼────────┼───────────┤│28│余志強、│16,000元│犯罪集團成員以電│臺北富邦銀行五股分行│││95年3月14日││話向被害人佯稱友│帳號:000000000000號│││││人借款,詐騙被害│戶名:李財利│││││人金錢。││├──┼──────┼────┼────────┼───────────┤│29│孫乙同、│147,000│犯罪集團成員以電│安泰銀行新莊分行│││95年3月28日│元│話向被害人佯稱友│帳號:00000000000000號│││││人借款,詐騙被害│戶名: 王盈棟 │││││人金錢。││├──┼──────┼────┼────────┼───────────┤│30│徐日昇、│62,500元│犯罪集團成員以電│臺中逢甲郵局│││94年12月13日│230,000│話向被害人佯稱中│帳號:00000000000000號│││至95年4月間│元│獎,須先繳納費用│戶名: 于漢萍 ││││408,000│,詐騙被害人金錢│----------------------││││元│。│臺中北屯郵局││││366,000││帳號:00000000000000號││││元││戶名: 張志傑 ││││││----------------------││││││臺中民權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廖進福││││││----------------------││││││三重五常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 陳韋均 │├──┼──────┼────┼────────┼───────────┤│31│張明正、│30,000元│犯罪集團成員以電│臺灣企銀內壢分行│││95年2月27日││話向被害人佯稱友│帳號:00000000000號│││││人借款,詐騙被害│戶名: 王尊良 │││││人金錢。││├──┼──────┼────┼────────┼───────────┤│32│賴富根、│30,000元│犯罪集團成員以電│臺灣企銀內壢分行│││95年3月1日││話向被害人佯稱友│帳號:00000000000號│││││人借款,詐騙被害│戶名:王尊良│││││人金錢。││├──┼──────┼────┼────────┼───────────┤│33│黃惠珍、│60,000元│犯罪集團成員以電│臺灣企銀內壢分行│││95年2月28日││話向被害人佯稱友│帳號:00000000000號│││││人借款,詐騙被害│戶名:王尊良│││││人金錢。││├──┼──────┼────┼────────┼───────────┤│34│林嘉琪、│30,000元│犯罪集團成員以電│臺灣企銀內壢分行│││95年2月21日││話向被害人佯稱親│帳號:00000000000號│││││友借款,詐騙被害│戶名:王尊良│││││人金錢。││├──┼──────┼────┼────────┼───────────┤│35│ 陳武宗 、│25,000元│犯罪集團成員以電│臺北縣瑞芳郵局│││95年4月10日│30,000元│話向被害人恐嚇匯│帳號:00000000000000號│││至同年月12日││款,詐騙被害人金│戶名: 黃志忠 │││││錢。│----------------------││││││桃園中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詠忠│├──┼──────┼────┼────────┼───────────┤│36│林金城、│30,000元│犯罪集團成員以電│安泰銀行土城分行│││95年2月27日││話向被害人佯稱友│帳號:00000000000000號│││││人借款,詐騙被害│戶名:吳秀鳳│││││人金錢。││├──┼──────┼────┼────────┼───────────┤│37│李後寬、│30,000元│犯罪集團成員以電│遠東銀行│││95年2月23日││話向被害人佯稱友│帳號:00000000000000號│││││人借款,詐騙被害│戶名: 呂思芸 │││││人金錢。││├──┼──────┼────┼────────┼───────────┤│38│許淑梅、│90,000元│犯罪集團成員以電│三重中山路郵局│││95年3月3日││話向被害人佯稱友│帳號:00000000000000號│││││人借款,詐騙被害│戶名:林德順│││││人金錢。││├──┼──────┼────┼────────┼───────────┤│39│徐君毅、│50,000元│犯罪集團成員以電│桃園中路郵局│││95年4月12日││話向被害人佯稱友│帳號:00000000000000號│││││人借款,詐騙被害│戶名:黃志忠│││││人金錢。││├──┼──────┼────┼────────┼───────────┤│40│趙淑萍、│20,000元│犯罪集團成員以電│桃園中路郵局│││95年4月12日││話向被害人佯稱友│帳號:00000000000000號│││││人借款,詐騙被害│戶名:黃志忠│││││人金錢。││├──┼──────┼────┼────────┼───────────┤│41│黃玉白、│60,000元│犯罪集團成員以電│臺中民權路郵局│││95年4月6日││話向被害人佯稱中│帳號:00000000000000號│││││獎,須先付稅金,│戶名:廖進福│││││詐騙被害人金錢。││├──┼──────┼────┼────────┼───────────┤│42│陳鴻銘、│15,000元│犯罪集團成員以電│平鎮金陵郵局│││95年3月20日││話向被害人佯稱要│帳號:00000000000000號│││││求匯款,則傷害之│戶名:林春宏│││││,詐騙被害人金錢││││││。││├──┼──────┼────┼────────┼───────────┤│43│鍾金燕、│20,000元│犯罪集團成員以電│臺南縣新營中山路郵局│││95年3月22日││話向被害人佯稱其│帳號:00000000000000號│││││女欠款,須代為還│戶名:曾皇鈞│││││款,否則傷害其女││││││,詐騙被害人金錢││││││。││├──┼──────┼────┼────────┼───────────┤│44│鍾居安、│80,000元│犯罪集團成員以電│寶華銀行汐止分行│││95年3月8日││話向被害人佯稱友│帳號:0000000000000000│││││人借款,詐騙被害│號│││││人金錢。│戶名:張恩蒼│├──┼──────┼────┼────────┼───────────┤│45│金游素雲、│70,000元│犯罪集團成員以電│臺南大光郵局│││95年3月中下│200,000│話向被害人佯稱販│帳號:00000000000000號│││旬│元│賣六合彩明牌,詐│戶名: 董承德 ││││210,000│騙被害人金錢。│----------------------││││元││臺南海佃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 楊雪華 ││││││----------------------││││││永和中山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李平陽│├──┼──────┼────┼────────┼───────────┤│46│黃中昱、│100,000│犯罪集團成員以電│郵局│││95年4月12日│元│話向被害人佯稱中│帳號:0000000000000號││││80,000元│獎,詐騙被害人金│戶名:陳志豪│││││錢。│----------------------││││││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戶名: 劉雅玲 │├──┼──────┼────┼────────┼───────────┤│47│魏榮俊、│21,000元│犯罪集團成員以電│中國信託南崁分行│││95年4月10日││腦網路及電話向被│帳號:000000000000號│││││害人佯稱販售天幣│戶名:陳詠忠│││││中獎,詐騙被害人││││││金錢。││├──┼──────┼────┼────────┼───────────┤│48│唐仁宇、│15,000元│犯罪集團成員以電│合作金庫銀行板橋分行│││95年3月16日││話向被害人佯稱友│帳號:0000000000000號│││││人借款,詐騙被害│戶名: 官純敏 │││││人金錢。││├──┼──────┼────┼────────┼───────────┤│49│鄭博順、│30,000元│犯罪集團成員以電│基隆愛三路郵局│││95年3月18日││話向被害人佯稱友│帳號:00000000000000號│││││人借款,詐騙被害│戶名:林高玉美│││││人金錢。││├──┼──────┼────┼────────┼───────────┤│50│邱敏華、│50,000元│犯罪集團成員以電│新竹銀行蘆洲分行│││95年4月4日││話向被害人佯稱友│帳號:00000000000號│││││人借款,詐騙被害│戶名:張玉婷│││││人金錢。││├──┼──────┼────┼────────┼───────────┤│51│周良振、│30,000元│犯罪集團成員以電│桃園鶯歌永昌郵局│││95年2月22日││話向被害人佯稱友│帳號:00000000000000號│││至同年月24日││人借款,詐騙被害│戶名: 黃英凱 │││││人金錢。││├──┼──────┼────┼────────┼───────────┤│52│林素珍、│30,000元│犯罪集團成員以電│臺中商銀松竹分行│││94年11月10日││話向被害人佯稱友│帳號:000000000000號│││││人借款,詐騙被害│戶名: 洪淑敏 │││││人金錢。││├──┼──────┼────┼────────┼───────────┤│53│黃劍秋、│20,000元│犯罪集團成員以電│臺北國際銀行五股分行│││95年3月24日││話向被害人佯稱友│帳號:0000000000000號│││││人借款,詐騙被害│戶名:張玉婷│││││人金錢。││├──┼──────┼────┼────────┼───────────┤│54│郭千睿、│10,000元│犯罪集團成員以電│合作金庫銀行北台南分行│││95年4月14日││話向被害人佯稱友│帳號:0000000000000號│││至同年月15日││人借款,詐騙被害│戶名: 林淑菁 │││││人金錢。││├──┼──────┼────┼────────┼───────────┤│55│李淑珠、│60,000元│犯罪集團成員以電│臺北富邦銀行大湳分行│││95年4月4日至│50,000元│話向被害人佯稱友│帳號:000000000000號│││同年月6日││人借款,詐騙被害│戶名:陳正立│││││人金錢。│----------------------││││││國泰世華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朱明霞│├──┼──────┼────┼────────┼───────────┤│56│李昌霖、│50,000元│犯罪集團成員以電│臺北富邦銀行大湳分行│││95年4月5日││話向被害人佯稱友│帳號:000000000000號│││││人借款,詐騙被害│戶名:陳正立│││││人金錢。││├──┼──────┼────┼────────┼───────────┤│57│劉藝紫、│30,000元│犯罪集團成員以電│合作金庫銀行新店分行│││95年4月27日││話向被害人佯稱友│帳號:0000000000000號│││││人借款,詐騙被害│戶名:蔡國強│││││人金錢。││├──┼──────┼────┼────────┼───────────┤│58│陳玉芬、│20,000元│犯罪集團成員以電│合作金庫銀行新店分行│││95年4月26日││話向被害人佯稱友│帳號:0000000000000號│││││人借款,詐騙被害│戶名:蔡國強│││││人金錢。││├──┼──────┼────┼────────┼───────────┤│59│林幸枝、│50,000元│犯罪集團成員以電│第一銀行泰山分行│││95年5月18日│230,000│話向被害人佯稱友│帳號:00000000000號│││、19日│元│人借款,詐騙被害│戶名: 陳翊峰 ││││150,000│人金錢。│----------------------││││元││台中中小企銀嘉義分行││││130,000││帳號:00000000000號││││元││戶名: 黃秀蘭 ││││││----------------------││││││基隆和平島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 陳建宏 ││││││----------------------││││││永和福和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 陳雙和 │├──┼──────┼────┼────────┼───────────┤│60│曹定智、│30,000元│犯罪集團成員以電│基隆和平島郵局│││95年5月20日││話向被害人佯稱友│帳號:00000000000000號│││││人借款,詐騙被害│戶名:陳建宏│││││人金錢。││├──┼──────┼────┼────────┼───────────┤│61│陳玉芳、│16,000元│犯罪集團成員以電│永和福和郵局│││95年5月24日││話向被害人佯稱友│帳號:00000000000000號│││││人借款,詐騙被害│戶名:陳雙和│││││人金錢。││├──┼──────┼────┼────────┼───────────┤│62│劉淑娟、│20,000元│犯罪集團成員以電│新竹國際商銀楊梅分行│││95年5月19日││話向被害人佯稱友│帳號:00000000000號│││││人借款,詐騙被害│戶名: 詹璟樺 │││││人金錢。││├──┼──────┼────┼────────┼───────────┤│63│ 林烱浩 、│30,000元│犯罪集團成員以電│新竹國際商銀楊梅分行│││95年5月22日││話向被害人佯稱友│帳號:00000000000號│││││人借款,詐騙被害│戶名:詹璟樺│││││人金錢。││├──┼──────┼────┼────────┼───────────┤│64│韓路琳、│160,000│犯罪集團成員以電│臺北光復郵局│││95年4月19日│元│話向被害人佯稱友│帳號:00000000000000號│││││人借款,詐騙被害│戶名:俞端誠│││││人金錢。││├──┼──────┼────┼────────┼───────────┤│65│楊玉環、│7,000元│犯罪集團成員以電│臺北光復郵局│││95年4月22日││話向被害人佯稱友│帳號:00000000000000號│││││人借款,詐騙被害│戶名:俞端誠│││││人金錢。││├──┼──────┼────┼────────┼───────────┤│66│曹麗卿、│25,000元│犯罪集團成員以電│臺北縣汐止南昌郵局│││95年5月27日││話向被害人佯稱友│帳號:00000000000000號│││││人借款,詐騙被害│戶名: 李洛洋 │││││人金錢。││├──┼──────┼────┼────────┼───────────┤│67│溫寬蓉、│20,000元│犯罪集團成員以電│新竹湖口郵局│││95年5月26日││話向被害人佯稱友│帳號:0000000000000號│││││人借款,詐騙被害│戶名: 張忠蕙 │││││人金錢。││├──┼──────┼────┼────────┼───────────┤│68│謝美惠、│20,000元│犯罪集團成員以電│雲林古坑郵局│││95年5月3日││話向被害人佯稱友│帳號:00000000000000號│││││人借款,詐騙被害│戶名: 鐘源滄 │││││人金錢。││├──┼──────┼────┼────────┼───────────┤│69│溫金滿、│15,000元│犯罪集團成員以電│合作金庫銀行民權分行│││95年5月29日││話向被害人佯稱友│帳號:000000000000號│││││人借款,詐騙被害│戶名: 潘志忠 │││││人金錢。││├──┼──────┼────┼────────┼───────────┤│70│陳思妤、│30,000元│犯罪集團成員以電│合作金庫銀行民權分行│││95年5月26日││話向被害人佯稱友│帳號:000000000000號│││││人借款,詐騙被害│戶名:潘志忠│││││人金錢。││├──┼──────┼────┼────────┼───────────┤│71│黃美樺、│30,000元│犯罪集團成員以電│合作金庫銀行新店分行│││95年4月25日│50,000元│話向被害人佯稱友│帳號:000000000000號│││、26日││人借款,詐騙被害│戶名:蔡國強│││││人金錢。│----------------------││││││台北富邦銀行北投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 陳建哲 │├──┼──────┼────┼────────┼───────────┤│72│王嘉香、│1,100,00│犯罪集團成員以電│臺北縣板橋海山郵局│││95年6月7日│0元│話向被害人佯稱帳│帳號:00000000000000號│││││單未繳,須匯出金│戶名: 張家媛 │││││錢,詐騙被害人金││││││錢。││├──┼──────┼────┼────────┼───────────┤│73│黃雅妮、│563,000│犯罪集團成員以電│高雄德智郵局│││95年3月15日│元│話向被害人佯稱卡│帳號:00000000000000號│││││費未繳,詐騙被害│戶名: 蘇映綺 │││││人金錢。││││││││├──┼──────┼────┼────────┼───────────┤│74│李佳諭、│27,000元│犯罪集團成員以電│臺北北門郵局│││95年4月21日││話向被害人佯稱辦│帳號:00000000000000號│││至同年月24日││理信用貸款,須先│戶名: 陳信學 │││││繳納費用,詐騙被││││││害人金錢。││├──┼──────┼────┼────────┼───────────┤│75│尹吉祥、│170,000│犯罪集團成員以電│臺北光復郵局│││95年6月5日│元│話向被害人佯稱話│帳號:00000000000000號│││││費未繳,並為調查│戶名: 何灝華 │││││,須先轉出金錢,││││││詐騙被害人金錢。││├──┼──────┼────┼────────┼───────────┤│76│ 郭妹妤 、│20,000元│犯罪集團成員以電│郵局│││95年4月28日││話向被害人佯稱友│帳號:00000000000000號│││││人借款,詐騙被害│戶名: 戴良哲 │││││人金錢。││├──┼──────┼────┼────────┼───────────┤│77│邱勝彥、│80,000元│犯罪集團成員以電│合作金庫永安分行│││95年4月3日││話向被害人佯稱中│帳號:0000000000000號│││││獎,詐騙被害人金│戶名:劉雅玲│││││錢。││├──┼──────┼────┼────────┼───────────┤│78│陳彥成、│30,000元│犯罪集團成員以電│臺灣企銀吉林分行│││95年2月8日││話向被害人佯稱友│帳號:00000000000號│││││人借款,詐騙被害│戶名:陳雁伶│││││人金錢。││├──┼──────┼────┼────────┼───────────┤│79│陳信吉、│1元│犯罪集團成員以電│第一銀行五股工業分行│││95年5月5日││話向被害人佯稱友│帳號:00000000000號│││││人借款,詐騙被害│戶名: 呂貴芳 │││││人金錢。││├──┼──────┼────┼────────┼───────────┤│80│楊誕敷、│100,000│犯罪集團成員以電│第一銀行五股工業分行│││95年5月3日至│元│話向被害人佯稱友│帳號:00000000000號│││同年月5日││人借款,詐騙被害│戶名:呂貴芳│││││人金錢。││├──┼──────┼────┼────────┼───────────┤│81│洪志良、│30,000元│犯罪集團成員以電│第一銀行泰山分行│││95年5月19日││話向被害人佯稱親│帳號:00000000000號│││││友借款,詐騙被害│戶名:陳翊峰│││││人金錢。││├──┼──────┼────┼────────┼───────────┤│82│郭雪櫻、│50,000元│犯罪集團成員以電│聯邦銀行新莊分行│││95年5月5日││話向被害人佯稱其│帳號:000000000000號│││││孫女需用金錢,詐│戶名:呂貴芳│││││騙被害人金錢。││├──┼──────┼────┼────────┼───────────┤│83│傅國盛、│21,000元│犯罪集團成員以電│日盛銀行新莊分行│││95年4月3日││話向被害人佯稱其│帳號:00000000000000號│││││子欠錢須以金錢解│戶名: 林佳憲 │││││決求救,詐騙被害││││││人金錢。││├──┼──────┼────┼────────┼───────────┤│84│涂祥麟、│16,000元│犯罪集團成員以電│台新銀行大里分行│││95年03月05日│12,000元│話向被害人佯稱中│帳號:00000000000000號│││15時許至同年││獎,詐騙被害人金│戶名: 何明翰 │││月日16時04分││錢。││││││││││││││││││││├──┼──────┼────┼────────┼───────────┤│85│洪文輝、│24,000元│犯罪集團成員藉護│新竹國際商銀環北分行│││95年06月18日││膚廣告誘騙被害人│帳號:00000000000000號│││15時許至同年││電詢,嗣以電話恐│戶名:林孟瑩│││月日18時28分││嚇被害人,詐騙被││││許││害人金錢。││├──┼──────┼────┼────────┼───────────┤│86│劉家利│57,000元│犯罪集團成員以電│桃園縣中壢興國郵局│││95年06月22日││話向被害人佯稱中│帳號:00000000000000號│││12時、││獎,詐騙被害人金│戶名:林孟瑩│││同年月日14時││錢。││││23分││││├──┼──────┼────┼────────┼───────────┤│87│林志穎│29,000元│犯罪集團成員藉交│中國信託銀行雙和分行│││95年06月15日│30,000元│友網站誘騙被害人│帳號:0000000000000號││││21,000元│見面,嗣以電話恐│戶名: 鄭秋伶 ││││8,000元│嚇被害人,詐騙被││││95年06月16日│29,983元│害人金錢。│││││30,000元││││││30,000元││││││19,000元││││││1,000元││││││10,000元││││├──────┼────┤├───────────┤││95年6月16日1│10,017元││日盛國際商銀中壢分行│││1時49分許至│50,017元││帳號:00000000000000號│││同年月日12時│56,000元││戶名: 張瀚文 │││29分許│││││├──────┼────┤├───────────┤││95年6月16日1│10,000元││台北富邦銀行北中壢分行│││1時53分許至│50,000元││帳號:000000000000號│││同年月日12時│59,983元││戶名:林孟瑩│││37分許│││││├──────┼────┤├───────────┤││95年6月16日│29,185元││上海商業銀行二重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95年6月15、│1元││新竹商業銀行大湖分行│││16日│││帳號:00000000000號││││││戶名: 張華亮 │├──┼──────┼────┼────────┼───────────┤│88│陳千金│30,000元│犯罪集團成員以電│台北富邦銀行北中壢分行│││95年06月18日│30,000元│話恐嚇被害人,詐│帳號:000000000000號│││12時36分、││騙被害人金錢。│戶名:林孟瑩│││同年月日12時││││││37分││││├──┼──────┼────┼────────┼───────────┤│89│廖慶森│30,000元│犯罪集團成員以電│台北富邦銀行大湳分行│││95年04月05日││話向被害人佯稱友│帳號:000000000000號│││13時許至同年││人急需用款,詐騙│戶名:陳正立│││月06日13時30││被害人金錢。││││分許││││├──┼──────┼────┼────────┼───────────┤│90│盧信利│30,000元│犯罪集團成員以電│華南商業銀行汐止分行│││95年04月21日││話向被害人佯稱友│帳號:000-000000000000│││13時許、││人急需用款,詐騙│號│││同年月日22時││被害人金錢。│戶名: 魏強英 │││06分││││├──┼──────┼────┼────────┼───────────┤│91│柯菊華│30,000元│犯罪集團成員以電│上海商業銀行汐止分行│││95年04月17日││話向被害人佯稱友│帳號:000-000000000000│││12時15分、││人急需用款,詐騙│67號│││同年月日12時││被害人金錢。│戶名:魏強英│││41分││││├──┼──────┼────┼────────┼───────────┤│92│方美嬌│5,000元│犯罪集團成員以電│華南商銀汐止分行│││95年04月21日│20,000元│話向被害人佯稱友│帳號:000-000000000000│││12時59分、││人急需用款,詐騙│號│││同年月日16時││被害人金錢。│戶名:魏強英│││55分││││├──┼──────┼────┼────────┼───────────┤│93│邱綾宸│30,000元│犯罪集團成員以電│華南商業銀行汐止分行│││95年04月21日││話向被害人佯稱友│帳號:000-000000000000│││14時許至同年││人急需用款,詐騙│號│││月日19時30分││被害人金錢。│戶名:魏強英│├──┼──────┼────┼────────┼───────────┤│94│呂玉琴│72,000元│犯罪集團成員以電│玉山商銀三重分行│││95年04月26日││話向被害人佯稱中│帳號:0000000000000號│││14時24分││獎,詐騙被害人金│戶名: 周鍾名 ││├──────┼────┤錢。├───────────┤││同年月27日│100,000││桃園縣成功路郵局││││元││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 陳福隆 │├──┼──────┼────┼────────┼───────────┤│95│柯達勇│170,000│犯罪集團成員以電│大眾銀行北桃園分行│││95年05月09日│元│話向被害人佯稱友│帳號:000-000000000000│││11時許、││人急需用款,詐騙│號│││同年月日13時││被害人金錢。│戶名: 黃艷珠 │││許││││├──┼──────┼────┼────────┼───────────┤│96│楊政倫│29,983元│犯罪集團成員藉網│合作金庫商銀中壢分行│││95年05月21日││路聊天室向被害人│帳號:000-000000000000│││11時13分││佯稱販賣遊戲主機│9號│││││,詐騙被害人金錢│戶名:羅偉瑞│││││。││├──┼──────┼────┼────────┼───────────┤│97│馬左君│10,000元│犯罪集團成員以電│第一商銀泰山分行│││95年05月19日││話向被害人佯稱友│帳號:00000000000號│││10時30分許至││人急需用款,詐騙│戶名:陳翊峰│││同日13時許││被害人金錢。││├──┼──────┼────┼────────┼───────────┤│98│羅義璋│10,000元│犯罪集團成員藉網│台北富邦銀行中正分行│││95年04月28日│1,000元│路聊天室向被害人│帳號:000000000000號│││20時許至同年││佯稱援交,詐騙被│戶名: 游正光 │││月日23時57分││害人金錢。││││許││││├──┼──────┼────┼────────┼───────────┤│99│楊金水│30,000元│犯罪集團成員以電│中國信託商銀士林分行│││95年05月02日││話向被害人佯稱友│帳號:000000000000號│││14時許、││人急需用款,詐騙│戶名:陳建哲│││同年月日15時││被害人金錢。│││├──────┼────┤├───────────┤││同年月日16時│100,000││台北縣中和市○○街郵局│││13分、│元││帳號:00000000000000號│││同年月日16時│30,000元││戶名: 蔡佩珊 │││37分││││├──┼──────┼────┼────────┼───────────┤│100│沈慶倉│2,800元│犯罪集團成員以電│台中商業銀行豐原分行│││95年03月31日││話向被害人佯稱信│帳號:000-000000000000│││15時30分││用卡遭盜刷,詐騙│934號│││││被害人金錢。│戶名:廖進福│├──┼──────┼────┼────────┼───────────┤│101│黃庭蓁│5,000元│犯罪集團成員以電│桃園縣中壢建國路郵局│││95年05月08日││話向被害人佯稱友│帳號:00000000000000號│││16時49分││人急需用款,詐騙│戶名:羅偉瑞│││││被害人金錢。││├──┼──────┼────┼────────┼───────────┤│102│呂惠綺│30,000元│犯罪集團成員以電│台北國際商銀中壢分行│││95年03月30日││話向被害人佯稱友│帳號:0000000000000號│││14時、││人急需用款,詐騙│戶名:朱明霞│││同年月日14時││被害人金錢。││││23分││││├──┼──────┼────┼────────┼───────────┤│103│林皇亨│20,000元│犯罪集團成員以電│台北國際商銀中壢分行│││95年04月01日││話向被害人佯稱友│帳號:0000000000000號│││15時許至同年││人急需用款,詐騙│戶名:朱明霞│││月日16時13分││被害人金錢。││├──┼──────┼────┼────────┼───────────┤│104│ 劉品辰 │20,000元│犯罪集團成員以電│台灣中小企銀吉林分行│││95年02月08日││話向被害人佯稱友│帳號:00000000000號│││11時03分││人急需用款,詐騙│戶名:陳雁伶│││││被害人金錢。││├──┼──────┼────┼────────┼───────────┤│105│黃碧如│30,000元│犯罪集團成員以電│國泰世華銀行中壢分行│││95年04月04日││話向被害人佯稱友│帳號:000000000000號│││10時許至同年││人急需用款,詐騙│戶名:朱明霞│││月日13時31分││被害人金錢。│││├──────┼────┤├───────────┤││同年月05日11│30,000元││台北富邦銀行大湳分行│││時48分│││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陳正立│└──┴──────┴────┴────────┴───────────┘附表二:被告張志龍所有共同供本件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編號│扣押物品名稱│數量│├──┼────────────────────────┼───────┤│1│手機(NOKIA、含SIM卡0000000000、含SIM卡000000000│3支│││4、含SIM卡0000000000)││├──┼────────────────────────┼───────┤│2│SIM卡│2張│├──┼────────────────────────┼───────┤│3│現金新臺幣20萬元(供犯罪預備之物)││└──┴────────────────────────┴───────┘附表三:被告張銘祥所有共同供本件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編號│扣押物品名稱│數量│├──┼────────────────────────┼───────┤││手機(NOKIA、含SIM卡0000000000)│1支│└──┴────────────────────────┴───────┘附表四:被告張萬子所有共同供本件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編號│扣押物品名稱│數量│├──┼────────────────────────┼───────┤│1│第一商業銀行存摺(戶名: 林佳新 )│1本│├──┼────────────────────────┼───────┤│2│林佳新身分證影本│2張│├──┼────────────────────────┼───────┤│3│林佳新印章│1枚│├──┼────────────────────────┼───────┤│4│臺新銀行金融卡│1張│├──┼────────────────────────┼───────┤│5│寄貨存根│25張│├──┼────────────────────────┼───────┤│6│便條紙│1張│└──┴────────────────────────┴───────┘附表五:被告潘瑞樺所有共同供本件犯罪所用、犯罪預備或因本
件犯罪所得之物┌──┬────────────────────────┬───────┐│編號│扣押物品名稱│數量│├──┼────────────────────────┼───────┤│1│手機(NOKIA、含SIM卡0000000000)│1支│├──┼────────────────────────┼───────┤│2│SIM卡(威寶、和信、臺灣大哥大、遠傳)│4張│├──┼────────────────────────┼───────┤│3│人頭金融存摺│10本│├──┼────────────────────────┼───────┤│4│人頭金融卡│10張│├──┼────────────────────────┼───────┤│5│帳冊│1本│├──┼────────────────────────┼───────┤│6│身分證影本│12張│├──┼────────────────────────┼───────┤│7│人頭印章│10枚│├──┼────────────────────────┼───────┤│8│現金新臺幣98,500元(犯罪所得)││└──┴────────────────────────┴───────┘附表六:被告劉子敬所有共同供本件犯罪所用或因本件犯罪所得
之物┌──┬────────────────────────┬───────┐│編號│扣押物品名稱│數量│├──┼────────────────────────┼───────┤│1│Anycall手機│1支│├──┼────────────────────────┼───────┤│2│手機(SonyEricsson、含SIM卡0000000000)│1支│├──┼────────────────────────┼───────┤│3│現金新臺幣4,900元(犯罪所得)││└──┴────────────────────────┴───────┘附表六之一:被告戴銘耀所有共同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編號│扣押物品名稱│數量│├──┼────────────────────────┼───────┤│1│手機(含SIM卡0000000000)│1支│├──┼────────────────────────┼───────┤│2│手機(含SIM卡0000000000)│1支│└──┴────────────────────────┴───────┘附表六之二:被告楊吉龍所有共同供本件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
物┌──┬────────────────────────┬───────┐│編號│扣押物品名稱│數量│├──┼────────────────────────┼───────┤│1│人頭帳戶存摺(郵局2本、臺北富邦銀行1本、臺新銀行│5本│││1本、合作金庫銀行1本)││├──┼────────────────────────┼───────┤│2│NOKIA手機(含SIM卡0000000000)│2支│├──┼────────────────────────┼───────┤│3│提款卡(帳號:00000000000000)│1張│└──┴────────────────────────┴───────┘附表六之三:被告陳鵬偉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編號│扣押物品名稱│數量│├──┼────────────────────────┼───────┤││Amoi手機(含SIM卡0000000000)│1支│└──┴────────────────────────┴───────┘附表七:
┌───────────────────────────────────┐│如附表二、三、四、五、六、六之一、六之二及六之三所示之物品│└───────────────────────────────────┘附表八:
┌──┬──────┬────┬────────┬───────────┐│編號│被害人、被害│被害金額│犯罪方式│犯罪所使用帳戶│││或匯款時間││││├──┼──────┼────┼────────┼───────────┤│1│ 羅煥禮 │30,000元│犯罪集團成員以電│桃園縣鶯歌鎮鳳鳴郵局│││95年05月16日││話向被害人佯稱友│帳號:00000000000000號│││16時許、││人急需用款,詐騙│戶名: 許哲蒲 │││同年月日18時││被害人金錢。││││許││││├──┼──────┼────┼────────┼───────────┤│2│ 張秀鳳 │20,000元│犯罪集團成員以電│新莊五工郵局│││95年04月25日││話向被害人佯稱友│帳號:00000000000000│││13時許、││人急需用款,詐騙│戶名: 蘇世安 │││同年月日13時││被害人金錢。││││50分││││├──┼──────┼────┼────────┼───────────┤│3│ 林振邦 │30,000元│犯罪集團成員以電│聯邦商銀中港簡易型分行│││95年05月15日││話向被害人佯稱友│帳號:000000000000號│││││人急需用款,詐騙│戶名: 高麗文 │││││被害人金錢。││├──┼──────┼────┼────────┼───────────┤│4│ 汪世勇 │80,000元│犯罪集團成員以電│聯邦商銀北三重分行│││95年05月19日││話向被害人佯稱友│帳號:000000000000號│││││人急需用款,詐騙│戶名: 沈瑋 │││││被害人金錢。││├──┼──────┼────┼────────┼───────────┤│5│ 陳夢堯 │30,000元│犯罪集團成員以電│中國信託商銀桃園分行│││95年04月12日│20,000元│話向被害人佯稱友│帳號:000000000000號│││14時許至同年││人急需用款,詐騙│戶名: 張瑞香 │││月日15時25分││被害人金錢。││││許││││├──┼──────┼────┼────────┼───────────┤│6│ 鄭小鈴 │1元│犯罪集團成員以電│桃園縣平鎮郵局金陵支局│││95年04月18日││話向被害人佯稱友│帳號:00000000000000號│││10時許、││人急需用款,詐騙│戶名: 傅向榮 │││同年月19日18││被害人金錢。││││時23分││││├──┼──────┼────┼────────┼───────────┤│7│ 陳漢忠 │30,000元│犯罪集團成員以電│桃園縣平鎮郵局金陵支局│││95年04月19日│60,000元│話向被害人佯稱友│帳號:00000000000000號│││││人急需用款,詐騙│戶名:傅向榮│││││被害人金錢。││├──┼──────┼────┼────────┼───────────┤│8│ 游振榮 │20,000元│犯罪集團成員以電│台北縣中和南勢角郵局│││95年05月16日││話向被害人佯稱友│帳號:00000000000000號│││9時許至同年││人急需用款,詐騙│戶名: 葉秀琴 │││月日14時19分││被害人金錢。││├──┼──────┼────┼────────┼───────────┤│9│ 陳蘇秋鑾 │100,000│犯罪集團成員以電│樹林鎮前街郵局│││95年03月23日│元│話向被害人佯稱女│帳號:00000000000000號│││14時30分許、││兒為人作保,詐騙│戶名: 都慧玲 │││同年月日15時││被害人金錢。││││3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