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再易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再易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再易字第16號再審原告甲○○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有明文。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乙○○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50,00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3,8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16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楊國精
法官林宗成法官洪堯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1月17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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