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簡字第96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簡字第966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王通顯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乙○○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
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6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50,
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8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 官 王永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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