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4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474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東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5年度執聲字第4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竊盜等罪,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6月確定後,合併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5年6月19日以法矯字第0950022216號函核准假釋,而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君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洪月甚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