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6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6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水土保持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636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何幸玉
賴品睿共同選任辯護人王勝和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水土保持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蔡何幸玉及賴品睿等人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等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1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魏瑞紅
法官傅伊君法官楊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19日
書記官李艷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