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363號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建安 被告 楊志達
劉隨 (即 楊木金 之繼承人)
楊雅惠 (即楊木金之繼承人)
楊靖沛 (即楊木金之繼承人)
楊姵筑 (即楊木金之繼承人)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志達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為新臺幣(下同)247萬4,7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5,55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萬5,0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8月13日
書記官周煒婷附表:
請求項目編號類別計算本金起算日終止日計算基數(單位為年)年息給付總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245萬5,481元及利息1利息245萬5,481元113年2月22日113年4月21日60/3664.03%1萬6,222元2利息245萬5,481元113年4月22日113年5月2日(計算至起訴日前一日)11/3654.16%3,078元小計1萬9,301元合計247萬4,78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