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89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89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892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代理人 陳幸慧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胡文正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金額扣除本金後之欠款總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計算方式(含利息、違約金之起迄日、利率;動用循環利息之計息期間、利率;費用名稱及其金額),並提出帳務明細及補正狀繕本6份。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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