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164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玟偉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9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延展至民國壹佰零伍年玖月拾肆日下午肆時宣判。
理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前經辯論終結後,原定於民國105年8月19日下午4時宣判,惟本案犯罪事實、重要證據之比對與事證判斷上之耗時程度均超出預期,復為詳細製作判決書原本,以求裁判品質之增進,致無法如期宣判。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當事人之往返奔波,並為節省司法資源,本院基此事由,認為有必要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1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敬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22日
書記官洪大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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