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6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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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6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理賠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633號原告 森仲紹先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理賠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9,6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9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7月2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珮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3日
書記官紀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