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6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6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627號原告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曾麗儒 發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847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萬0,38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0,02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中華民國109年7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欣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3日
書記官顏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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