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88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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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8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88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良凡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5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良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良凡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9月、2年1月、5月、7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7月15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707920號函核准假釋,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11年2月27日,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7年度中交簡字第2540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2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廖弼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舒涵中華民國109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