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抗字第2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抗字第2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抗字第281號抗告人 焦文城 律師抗告人 陳宏哲 律師被告 楊竣宇 上列抗告人因偽造有價証券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457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被告楊竣宇使用「 楊峻賢 」之偏名從事業務工作,本為交易對象所週知,且本票上所記載之身分証號碼及地址,皆屬正確之資料,是被告並非冒用他人之名義簽發票据,實難認被告有偽造有價証券及詐欺之重大嫌疑,又被告係因原住所之門牌號碼高雄市○鎮區鎮○○街○○○巷○○號建物經拆除,致未收受法院傳票,並非逃亡,又被告之父母年邁,母親更需長期洗腎,家庭負擔甚重,又被告負責建南生藥科技有限公司財務及業務工作,長期羈押恐使相關票款無法支付,致生更大損害,請 惠准 具保停止羈押,為此提起抗告等語。
二、經查:被告楊竣宇因偽造有價証券、詐欺等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告曾於100年1月25日準備程序期日中到場(原審99年度審訴字第4193卷第24頁),惟被告楊竣宇自100年1月25日起至101年9月14日(緝獲歸案之日)止共長達1年
7月之期間,並未到案,其明知有刑事案件繫屬於法院,卻未向法院陳報其實際住居所或其他聯絡方式致長期未到案,應顯已逃亡,又被告楊竣宇以「楊峻賢」名義簽發本票,及偽刻「三陽生藥科技有限公司」印章,並以「三陽生藥科技有限公司」名義在支票上背書,是否構成偽造有價証券等罪,尚待查証,又被告以父母年邁,母親更需長期洗腎,及負責之建南生藥科技有限公司財務及業務困難,會造成家庭及公司困境等,此非案件審理羈押與否所考量,原審駁回具保之聲請,核無不合,本件抗告人焦文城之抗告並無理由,又辯護人陳宏哲律師非原審裁定之當事人依刑事訴訟第403條第1項規定,其提其抗告為不合,均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第412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3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炫德
法官徐美麗法官張盛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0日
書記官齊椿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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