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18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82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秀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聲付字第5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秀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秀美⑴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3年度士簡字第1632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⑵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5年度訴字第215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⑶另因竊盜案件,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5年度簡字第845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⑷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鈞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4758號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並經鈞院以97年度聲減字第1082號減刑並分別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8月及有期徒刑5月確定。受刑人於民國94年11月16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1年5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5月25日法授矯字第1010110621
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法務部矯正署101年5月25日法授矯字第10101106210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許仕楓
法官許必奇法官劉興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詩涵中華民國10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