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土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251號原告 黃秀月
黃貴堂 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炳輝 律師被告 黃頎涵 法定代理人 許銘鐘
郭淑彌 被告 黃湘玲
13法定代理人 桞慧敏 訴訟代理人 林金宗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747,79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8,025元。經查本件調解不成立,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47,025元,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6日
書記官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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