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8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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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8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863號原告 曾秀良 原告 吳阿梅 上列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梅芬 律師
涂欣成 律師 劉家宏 律師 呂蘭蓉 律師被告 李緣慶 訴訟代理人 焦文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八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6日
書記官黃稜鈞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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