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繼字第50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繼字第50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繼字第5089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理人 陳柏棟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被繼承人 林黃光廷 之繼承系統表。
二、被繼承人林黃光廷全體繼承人已拋棄繼承之證明。
三、被繼承人林黃光廷第一至第四順位法定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13年12月1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2日
書記官劉筱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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