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訴緝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緝字第11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即具保人王勇智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緝字第83號、第122號、110年度少連偵緝字第1號、第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仟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即具保人甲○○(下稱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前經通緝到案,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2000元,由被告繳納後將其釋放,有本院訊問筆錄、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為憑(本院訴卷二第53至57、62頁)。
三、被告經當庭告知審理期日日期並記明筆錄,且經合法傳喚、而無正當理由未於民國112年7月12日審判期日到庭,經本院拘提無著,有本院訊問筆錄、送達證書、拘票及警方拘提未獲之報告書在卷可參(本院訴緝卷第31、33、121至125、131至138頁)。而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紙在卷可查,足見被告已經逃匿無訛。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被告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1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羅貞元
法官郭世顏法官紀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8月18日
書記官陳信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