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破字第1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為弘笙科技有限公司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應於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
一、依聲請人陳報可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徵收聲請費用2,000元,未據繳納,請先補繳。
二、提出相關資料以釋明清算人就任後如何調查該公司之財產。諸如最近五年之「資產負債表」等財務報表、全國財產稅總歸戶清單及最近五年度所得清單、於國內外各金融機構開戶情形及其信用貸款額度暨餘額、清算人造具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
三、提出相關資料以釋明清算人就任後如何依公司法第88條規定以公告方法催告債權人報明債權,並對於明知之債權人分別通知,及如何認定各債權人之債權及其數額。諸如刊登公告之報紙、通知特定債權人之文書及送達回證、債權人提出之債權憑證。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2月12日
書記官童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