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5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5241號債權人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 葉世文 代理人 劉建顯 債務人 吳輝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輝明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利息及違約金之請求依據,並提供證明文件影本。
二、債務人吳輝明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0年6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