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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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25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法定代理人丙○○
27、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5年6月23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84萬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5年6月22日至145年6月21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依法登記在案。㈡、嗣相對人於95年6月22日向聲請人借款70萬元,並有利息之約定(詳如借款契約書所載),其借款期限為5年,自95年6月23日起至100年6月23日止以每月為一期,分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並按上開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內)及20%(逾期六個月以上)加付違約金,詎相對人自96年12月24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511,523元及利息、違約金,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款契約書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7日
司法事務官施芳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李明正中華民國97年4月7日┌────────────────────────────────────────────────┐│附表:97年度司拍字第25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花蓮縣│花蓮市○○○段││417│建│││56.00│全部│甲○○│├──┼───┼────┼───┼───┼────┼─┼──┼──┼────┼─────┼────┤│002│花蓮縣│花蓮市○○○段││418│建│││10.00│全部│甲○○│└──┴───┴────┴───┴───┴────┴─┴──┴──┴────┴─────┴────┘┌─────────────────────────────────────────────────────┐│附表(建物)︰97年度司拍字第25號│├──┬───┬─────┬────┬────┬─────┬───┬────────────┬───┬───┤│││││建築式樣│││附屬建物││││││││主要建築││├───┬───┬────┤│││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材料及│建物面積│合計│主要建│││權利│所有││││││房屋層數│(平方公尺)││築材料│面積│面積單位││權人│││││││││及用途│││範圍││├──┼───┼─────┼────┼────┼─────┼───┼───┼───┼────┼───┼───┤│001│447│花蓮市○○○○○段│住商用、│1層36.48│94.77│││平方公尺│全部│甲○○││││街14號│417、418│鋼筋混凝│2層48.21│││││││││││地號│土加強磚│騎樓10.08││││││││││││造2層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