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一О六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水利法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水利法案件,經本院桃園簡易庭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日以八十八年度桃簡字第一三二五號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五年,上訴後,經本院合議庭於九十年二月二十一日以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一九二號判決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五年,於九十年八月五日確定在案,竟於緩刑前即自八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八十九年七月止之期間內另犯背信案件,經本院於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以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八一七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緩刑三年,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於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以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二0九五號判決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六月,於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結果,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胡芷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晨輝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