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9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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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9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九四一號
原告乙○○
丁○○丙○○右原告與被告甲○○等二人間因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所欲請求返還之房屋之現值定之),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蔡孟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張淑容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