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簡上字第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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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簡上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簡上字第76號上訴人 王嬋娟 訴訟代理人 周玉蘭 律師被上訴人 廖振煌 住彰化縣彰化市○○里○鄰○○路○段1訴訟代理人 陳玉林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廖振煌住址「住彰化縣彰化市○○里○○路○段○○○巷○○號」之記載,應更正為「住彰化縣彰化市○○里○鄰○○路○段○巷○○號,居彰化縣彰化市○○里○○路○段○○○巷○○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當事人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詹秀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2年1月15日
書記官黃國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