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壢簡字第18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刑事裁定
100年度壢簡字第183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建成上列被告因毒品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毒偵字第27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司法院大法官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三項、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暨有重要關聯性之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第七次及九十七年度第五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有無牴觸憲法作出解釋前,停止審理。
理由
一、按憲法之效力既高於法律,法官有優先遵守之義務。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司法院大法官釋,司法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三七一號解釋、第五七二號解釋、第五九0號解釋,就此著有明文。
二、次按本院依合理之確信向大法官提出聲請,認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三項、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暨有重要關聯性之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第七次、九十七年度第五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八條、第二十三條之疑義。本院須提出釋憲聲請書,準備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於大法官為解釋前,本件裁定程序停止。
三、依司法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三七一號、第五七二號及第五九0號解釋,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錢建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烈華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