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簡字第47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472號

原告 陳均采

原告 蔡春柳

原告 周根旺

原告 李阿素

原告 莊惠婷

兼共同

送達代收人 莊朝琮

被告 吳文義

被告 李秋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19,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6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22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22日

書記官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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