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47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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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4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478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號甲○○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緝字第100號、96年度偵字第2534號),本院斗六簡易庭認不宜簡易判決處刑,改分通常訴訟程序審理(原案號:96年度六簡字第2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告訴人丙○○告訴被告乙○○、甲○○妨害家庭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39條之罪,依同法第245條第1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丙○○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在卷可參,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侯廷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馮善詮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