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272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2723號聲請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9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8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4年9月26日
書記官楊湘雯┌────────────────────────────────────────────────────────┐│附表:94年度除字第272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英商渣打銀行台北分│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民│93年10月21日│323,395元│MSH0000000││││行│生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