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訴字第30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男28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緝字第827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丙○○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附表1、2所示之簽帳單顧客存根聯參拾陸張、附表1、2所示之簽帳單商店存根聯上偽造「甲○○」署名參拾陸枚均沒收。
事實
一、丙○○前因殺人未遂、過失致死等案件,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裁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確定,刑期起算日86年1月30日,指揮書執行完畢日期88年6月18日,於87年8月12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縮刑期滿日期88年5月25日,在有期徒刑所餘刑期內未經撤銷假釋,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猶不知悛悔,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為自己不法所有意圖之概括犯意,於92年7月9日凌晨2時許,趁其妻兄 張金良 (原姓名為甲○○,嗣改從母姓)車禍受傷送醫昏迷,經警通知前往在桃園縣中壢市壢新醫院照料,而受託保管持有張金良所有誠泰商業銀行(下稱誠泰商銀)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及中華商業銀行(下稱中華商銀)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各1張,竟變易持有為所有意思,予侵占入己(親屬間侵占部分,已於偵查中撤回告訴)後。自92年7月16日19時25分起,至同年8月26日凌晨1時52分止,於如附表1及附表2所示之時間、地點,連續盜刷上揭誠泰商銀及中華商銀信用卡,並在該信用卡簽帳單客戶簽名欄,以複寫方式偽造一式二聯(含顧客存根聯及特約商店存根聯,附表2編號19除外)之「甲○○」署名,表示真正持卡名義人確認交易標的及金額,及向發卡銀行請求撥付消費款項予特約商店之意,並作為特約商店經由信用卡收單機構向發卡銀行請款之用,而偽造該信用卡簽帳單,並將偽造完成之簽帳單之商店存根聯,交付予該特約商店店員以行使之,致該特約商店店員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犯罪時間、地點、態樣、取得財物,均詳如附表1、2),足生損害於張金良、各該特約商店、誠泰商銀、中華商銀及聯合信用卡中心對於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嗣因張金良接獲發卡銀行通知繳款發覺有異,委由胞兄乙○○報警後,循線追查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張金良訴由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程序部分: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揭事實,迭據被告丙○○於偵審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張金良(即甲○○)於偵查中指訴情節相符(見93年度偵緝字第827號卷第32、33頁),並經證人乙○○於偵查中證述在卷(見93年度偵字第3074號卷第37、38頁)。並有如附表
1、附表2(附表2編號19除外)所示被告偽簽「甲○○」署名之簽帳單、中華商業銀行信用卡部93年3月16日(93)中銀卡字第930111號函所附信用卡消費明細表、誠泰商業銀行93年4月2日誠泰銀信卡字第0430號函所附信用卡遭盜刷明細表存卷 足佐 (93年度偵字第3074號卷第41至59頁、第69至74頁)。上揭事實除被告不利於己自白外,復有上述補強證據可佐,足見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業已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三、又按以信用卡為交易工具之交易行為,信用卡「簽帳單」,具有持卡人與特約商店之「交易契約書」之性質,並具有持卡人經由發卡銀行撥款之「撥款請求書或指示文件」之性質,換言之,不論特約商店所使用之簽帳單係一式三聯或一式二聯,持卡人在特約商店已填妥交易標的及金額等應記載事項上之簽帳單上簽名,即係表示持卡人承認有此交易行為之意思,該簽帳單之每一聯,自均屬有關權利義務證明之私文書,不因其用途不同而有異,最高法院著有89年度台上字第
5820號判決可資參照。核被告取得信用卡後,於如附表1、2所示之時間、地點盜刷系爭信用卡之行為,係犯刑法第
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於簽帳單上偽造「甲○○」署名之行為,屬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而偽造私文書復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先後多次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時間均緊接,犯罪手法均相同,觸犯均為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各基於概括犯意而為,應依連續犯之規定各論以連續詐欺取財罪及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並均加重其刑。至於被告所犯上開連續詐欺取財罪及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重論以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曾有如事實欄所載之犯行及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按,其於五年內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遞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素行不佳,曾有殺人未遂等犯罪前科,此有臺灣高等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其被害人之妹婿,竟利用被害人遭逢車禍之際,以上開不法手段,盜刷告訴人之信用卡,不免有愧於二人親戚情誼,不論犯罪動機、手段皆有可議,被害人所受之損害、被害人表示不願追究,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並參酌檢察官就被告犯行求處有期徒刑八月,本院認適當,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未扣案如附表1、2(附表2編號19除外)所示偽造「甲○○」署名之簽帳單顧客收執聯共36張,均為被告所有,且係供其犯罪所得之物,雖未扣案,然並無證據證明業已滅失,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3款規定沒收;其上偽造之「甲○○」署名已隨之沒收在內,不另諭知沒收。另上述偽造簽帳單之特約商店存根聯,已交予店家,並非被告所有,惟其上偽造「甲○○」之署名36枚,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56條、第216條、第210條、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7條、第219條、第38條第1項第3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趙燕利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4年3月1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邱滋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高文靜中華民國94年3月18日附表1:被告盜刷誠泰商業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
用卡部分┌──┬─────┬──────┬────────┬────┬──────┬──────┐│編號│盜刷時間│盜刷地點│特約商店名稱│盜刷金額│刷得物品或勞│備註││││││(新臺幣)│務││├──┼─────┼──────┼────────┼────┼──────┼──────┤│一│92年7月16│桃園縣中壢市│加得滿股份有限公│740元│汽油│在簽帳單偽造│││日19時25分│中豐路一段53│司│││「甲○○」署│││許│號││││名一式二聯(││││││││持卡人、商店││││││││存根聯)每聯││││││││1枚,共2枚││││││││。│├──┼─────┼──────┼────────┼────┼──────┼──────┤│二│92年8月6│桃園縣平鎮市│加得滿股份有限公│500元│加油│同右│││日14時31分│中豐路一段53│司││││││許│號│││││├──┼─────┼──────┼────────┼────┼──────┼──────┤│三│92年8月19│桃園縣中壢市│家樂福量販店中壢│1,839元│日用品│同右│││日10時22分│中山東路二段│店││││││許│510號│││││├──┼─────┼──────┼────────┼────┼──────┼──────┤│四│92年8月21│同右市○○路│昆和股份有限公司│1,492元│汽車用品│同右│││日12時6分│二段206號│(安托華汽車生活││││││許││館)││││└──┴─────┴──────┴────────┴────┴──────┴──────┘附表2:被告盜刷中華商業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
用卡部分┌──┬─────┬──────┬────────┬────┬──────┬──────┐│編號│盜刷時間│盜刷地點│特約商店名稱│盜刷金額│刷得物品或勞│備註││││││(新臺幣)│務││├──┼─────┼──────┼────────┼────┼──────┼──────┤│一│92年7月21│新竹市○○路│笑傲江湖KTV三民│863元│歌唱服務│在簽帳單偽造│││日1時1分許│95巷38弄1號1│店│││「甲○○」署││││樓││││名一式二聯(││││││││持卡人、商店││││││││存根聯)每聯││││││││一枚,共二枚││││││││。│├──┼─────┼──────┼────────┼────┼──────┼──────┤│二│92年7月21│同上│同上│2,069元│同上│同上│││日4時35分││││││││許││││││├──┼─────┼──────┼────────┼────┼──────┼──────┤│三│92年7月21│新竹市○○路│歐麗旅館│480元│休憩服務│同上│││日6時41分│223號│││││││許││││││├──┼─────┼──────┼────────┼────┼──────┼──────┤│四│92年7月21│新竹市○○街│常青庭園旅館│1,300元│同上│同上│││日9時7分許│73-1號│││││├──┼─────┼──────┼────────┼────┼──────┼──────┤│五│92年7月21│新竹市○○街│寶翔運動用品店│1,554元│運動用品│同上│││日14時55分│75號│││││││許││││││├──┼─────┼──────┼────────┼────┼──────┼──────┤│六│92年7月22│台北縣五股鄉│中國石油溪南站│629元│加油│同上│││日8時20分│中興路1段6號│││││││許││││││├──┼─────┼──────┼────────┼────┼──────┼──────┤│七│92年7月22│桃園縣中壢市│金尚鋒企業公司大│2,250元│不詳商品│同上│││日17時33分│大同路198號│同所││││││許││││││├──┼─────┼──────┼────────┼────┼──────┼──────┤│八│92年7月23│台北縣新莊市│長鑫加油站│650元│加油│同上│││日21時50分│中山路1段146│││││││許│號│││││├──┼─────┼──────┼────────┼────┼──────┼──────┤│九│92年7月26│桃園縣平鎮市│加得滿加油站│400元│加油│同上│││日9時34分│中豐路1段53│││││││許│號│││││├──┼─────┼──────┼────────┼────┼──────┼──────┤│十│92年7月28│同上│同上│560元│加油│同上│││日12時39分││││││││許││││││├──┼─────┼──────┼────────┼────┼──────┼──────┤│十一│92年7月28│桃園縣平鎮市│潤泰紡織平鎮分公│1,280元│不詳商品│同上│││日12時39分│南東路57-1號│司││││││許││││││├──┼─────┼──────┼────────┼────┼──────┼──────┤│十二│92年7月29│桃園縣平鎮市│正豐輪胎行│2,500元│更換輪胎│同上│││日11時51分│中豐路653號│││││││許││││││├──┼─────┼──────┼────────┼────┼──────┼──────┤│十三│92年7月31│桃園縣平鎮市│加得滿加油站│630元│加油│同上│││日1時5分│中豐路1段53│││││││許│號│││││├──┼─────┼──────┼────────┼────┼──────┼──────┤│十四│92年7月31│台北市忠孝東│技嘉科技公司│987元│不詳商品│同上│││日15時22分│路2段14號│││││││許││││││├──┼─────┼──────┼────────┼────┼──────┼──────┤│十五│92年8月1│台北縣五股鄉│中國石油溪南站│742元│加油│同上│││日15時許│中興路1段6號│││││├──┼─────┼──────┼────────┼────┼──────┼──────┤│十六│92年8月2│桃園縣中壢市│金尚鋒企業公司大│1,390元│不詳商品│同上│││日11時26分│大同路198號│同所││││││許││││││├──┼─────┼──────┼────────┼────┼──────┼──────┤│十七│92年8月3│桃園縣平鎮市│加得滿加油站│430元│加油│同上│││日4時59分│中豐路1段53│││││││許│號│││││├──┼─────┼──────┼────────┼────┼──────┼──────┤│十八│92年8月4│同上│同上│800元│加油│同上│││日11時27分││││││││許││││││├──┼─────┼──────┼────────┼────┼──────┼──────┤│十九│92年8月5│桃園縣平鎮市│全球數碼公司│500元│不詳商品│本件為網路消│││日15時23分│中豐路1段53││││費,故無簽帳│││許│號││││單,有中華商││││││││業銀行信用卡││││││││部93年3月16││││││││日(93)中銀卡││││││││字第930111號││││││││函存卷足按(││││││││見93年度偵字││││││││第3047號卷第││││││││41頁)。│├──┼─────┼──────┼────────┼────┼──────┼──────┤│二0│92年8月7│桃園縣中壢市│極限體育運動用品│450元│運動商品│在簽帳單偽造│││日14時13分│復興錄100號│公司│││「甲○○」署│││許│││││名一式二聯(│├──┼─────┼──────┼────────┼────┼──────┼──────┤│二一│92年8月8│桃園縣桃園市│統領百貨桃園分公│2,199元│百貨商品│同上│││日20時54分│中正路61號│司││││││許││││││├──┼─────┼──────┼────────┼────┼──────┼──────┤│二二│92年8月8│桃園縣平鎮市│加得滿加油站│710元│加油│同上│││日22時12分│中豐路1段53│││││││許│號│││││├──┼─────┼──────┼────────┼────┼──────┼──────┤│二三│92年8月12│桃園縣桃園市│新竹百客士桃園分│346元│不詳商品│同上│││日15時10分│中山路1316號│公司││││││許││││││├──┼─────┼──────┼────────┼────┼──────┼──────┤│二四│92年8月13│新竹市○○路│錢櫃KTV│3,779元│歌唱服務│同上│││日3時20分│230號│││││││許││││││├──┼─────┼──────┼────────┼────┼──────┼──────┤│二五│92年8月13│桃園縣龍潭鄉│加得滿加油站│700元│加油│同上│││日16時8分│中正路605號│││││││許││││││├──┼─────┼──────┼────────┼────┼──────┼──────┤│二六│92年8月17│同上│同上│720元│加油│同上│││日9時48分││││││││許││││││├──┼─────┼──────┼────────┼────┼──────┼──────┤│二七│92年8月17│桃園縣中壢市│太平洋崇光百貨百│1,980元│百貨商品│同上│││日15時22分│元化路357號1│貨公司││││││許│-12樓│││││├──┼─────┼──────┼────────┼────┼──────┼──────┤│二八│92年8月19│桃園縣中壢市│上品體育用品公司│2,970元│體育用品│同上│││日17時36分│中正路113號│││││││許││││││├──┼─────┼──────┼────────┼────┼──────┼──────┤│二九│92年8月19│桃園縣平鎮市│加得滿加油站│720元│加油│同上│││日20時19分│中豐路1段53│││││││許│號│││││├──┼─────┼──────┼────────┼────┼──────┼──────┤│三0│92年8月24│桃園縣龍潭鄉│加得滿加油站│680元│加油│同上│││日8時56分│中正路605號│││││││許││││││├──┼─────┼──────┼────────┼────┼──────┼──────┤│三一│92年8月24│台北市市民大│普雷伊公司│2,500元│不詳商品│同上│││日13時9分│道1段100號B1│││││││許│-79室│││││├──┼─────┼──────┼────────┼────┼──────┼──────┤│三二│92年8月25│桃園縣龍潭鄉│嘉美藝術髮廊│850元│美髮服務│同上│││日13時43分│北龍路96號1│││││││許│樓│││││├──┼─────┼──────┼────────┼────┼──────┼──────┤│三三│92年8月26│新竹縣竹東鎮│麗今商務汽車旅館│1,480元│休憩服務│同上│││日1時52分│中興路4段83│││││││許│9-1號│││││└──┴─────┴──────┴────────┴────┴──────┴──────┘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十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十四條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