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4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4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4368號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許志堅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利息、逾期手續費得請求利息之依據,並釋明信用卡消費款本金及現金卡本金為何?中華民國107年11月27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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