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建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建字第358號上訴人即原告羿品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文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凱聯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1萬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1,8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9日
工程法庭法官蔡世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9日
書記官洪彰言